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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車主黃先生不服氣的鑑定結果,其實依照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在照明不清的道路上,得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不過TVBS的記者實際執行起來,發現這樣的規定跟現實差距實在太大,問題在哪,帶您一起來了解。
車主好端端的把車子停在停車格,機車騎士撞上竟然得賠!這樣的結果,依照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一項第13款,停在路邊的車輛,在沒有燈光設備或是照明不清的道路,應該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問題是實際執行卻是漏洞百出。
TVBS記者柯鳳儀:「如果真的要依照規定,那我開車來到這邊要停車的話,除了要顧著停車,還得注意到停車格旁邊的路燈,問題是現在是白天,我要怎麼知道路燈是好的,還是故障的呢?」
TVBS記者柯鳳儀:「如果我真的停到一個旁邊路燈不亮的停車格,那依照規定我勢必得開車燈,但是車燈得開多久,如果我車停一整晚,是不是得開一整晚的車燈。」
TVBS記者柯鳳儀:「路燈不亮,不是施工單位要設警告標誌,而是停在停車格的車主,必須把車上的反光號誌拿出來放在車後面,問題是萬一這個號誌被偷走,或是被撞飛,一旦出事了,到底誰該負責?」
TVBS記者柯鳳儀:「如果要開燈不只一台車要開,這一整排停在停車格的車子應該都要開,原因是不知道機車騎士會撞上的,到底是哪一台。」
法條跟現實的差距有多大可見一斑,也難怪車子被撞上的黃先生要提覆議,替自己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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