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入職場前,面試則是相當重要的關卡,不僅能讓員工更了解公司運作,也可以藉此與主管討論工作待遇。就有網友表示,自己收到了多間公司的面試,在談論的過程中皆相當愉快,怎料對方在看見1條件後,竟都瞬間變臉,讓原PO感到相當傻眼,貼文一出也掀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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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隨後無奈指出,自己並非新鮮人,且經歷在同領域不差,在面試時也不是很高門檻的公司或職位,因此有了如此面試經驗,原PO也決定在找到工作後就把待遇面議沒4萬元的通通檢舉。「沒誠信的公司真的不去也罷,現在已經在履歷上直接亮出希望待遇了,大概會過濾掉很多只願給低薪的公司,真的不想再被騙去浪費時間了。」
貼文曝光後,引起不少網友回應,許多人也傻眼表示「這跟條件無關,本來就有規定不到4萬要直接寫出來」、「寫面議就是要4萬以上,沒有4萬就是違規,不然就會寫38000-45000」、「那些公司寧願浪費時間,人力成本先把人騙進來面試,感覺有夠不甘願的,進去工作後也很有可能被凹。」
然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條文指出,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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