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天指出,據統計去年有關健身服務、教練課程的消費申訴近4000件,提醒消費者切勿因業者積極行銷、優惠或人情壓力而倉促簽約;簽約時應注意「5要原則」,避免糾紛。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透過新聞稿表示,許多民眾會到健身中心運動,提醒消費者在與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可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維護自身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指出,簽訂契約時也應注意「5要原則」,避免發生糾紛。第一、服務資訊要明確:健身中心與教練業者應在契約分別清楚記載健身中心的使用起訖時間、會員與場所容留人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總金額與繳費方式、服務項目等資訊;教練則需清楚揭露各專項服務的堂數及期限、教練與學員的比例、指定教練姓名、總金額與繳費方式等重要資訊。
第二、推介貸款要說明:當健身業者撮合消費者與第三人進行消費貸款繳費時,業者應善盡告知相關事項,如貸款核准7日內,得隨時不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健身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借貸契約;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提供服務時,除非已提供履約保障,否則消費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後續貸款餘額等,並應取得證明文件。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第三、因應疫情要衡平: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該社區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消費者,可向業者申請暫停、請假;在停權期間,免繳月費、課程費用,契約期限順延。
第四、終止契約要合理:消費者在契約期間屆滿前,雖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但如果因可歸責消費者的事由而終止契約時,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給業者。反之,如果是可歸責業者原因而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業者則需依未到期時間、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且業者須負擔等同消費者終止手續費金額的違約金給消費者。
第五、履約保障要提供:業者應就預收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但按月收款、逐堂或預收費用累計金額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者,業者可不提供履約保障。此外,消費者享有3日契約審閱期。
行政院消保處強調,提醒消費者切勿因業者積極行銷、優惠或人情壓力而倉促簽訂契約;簽約前,需仔細瞭解業者契約內容。業者應確實遵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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