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唐姓男子去年(2020)底行駛基隆信一路與中正路交叉路口時,沿著左轉專用車道左轉未使用方向燈,遭到民眾檢舉,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200元。唐男不服,主張他開在僅能左轉的左轉專用道,應認為是原車道的延伸,無須再打方向燈,訴請撤銷原處分。法官駁回請求表示,國內違規情形普遍,且行為人多數欠缺自覺及違規意識。
去年12月30日下午5時,唐男行駛在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左轉專用道,未使用方向燈就左轉中正路,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拍下影像檢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認定,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屬違規事實,開出舉發單,台北市監理所裁罰2000元。不過唐男認為行駛左轉專用道無須再使用方向燈,訴請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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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指出,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明文。法官進一步強調,國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彰、違規情形普遍,行為人多數欠缺自覺及違規意識,未使用方向燈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對其駕駛行為的誤解,橫生交通風險。左右轉彎之車輛駕駛人,不能免除其向左右轉向行駛的同時,仍應依規定使用左右方向燈之行政法上作為義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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