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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媒體公會籲政府立法 協助與谷歌、臉書「合理分潤」

編輯 莊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1/10/05 15:47
最後更新時間:2021/10/05 15:47
谷歌未付出新聞產製成本獲得收入引爭議。(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谷歌未付出新聞產製成本獲得收入引爭議。(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谷歌(Google)、臉書Facebook)等數位平台未付出新聞產製成本,卻獲得收入引發公平性疑慮,該如何與媒體合理分潤,國內4大媒體公協會今(5)日舉行記者會並發表聯合聲明,呼籲政府要正視全媒體資源嚴重失衡問題。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MAA)、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認為,廣告量能現在集中在極少數國際型巨頭上,導致台灣在地媒體經營上嚴重限縮,「全媒體的資源結構已嚴重失衡」,因此提出幾點建議,懇請政府能嚴正以對,並盡速提出具體作為,早日健全全數位匯流產業環境。

 

聲明指出,媒體核心經營模式在於藉由「內容」的聚眾能力,抓住使用者眼球注意力,藉此賺取收入;而透過「內容」的被點閱、被搜尋、被使用,國際平台利用自身科技力的優勢,掌握內容使用者的「足跡」,而非內容本身。再就使用者角度,「內容」不僅僅是新聞,更包括生活所需之資訊。例如女性使用者,會關注美妝相關商品訊息,但可能未必是學者專家眼中或傳統定義上的「好內容」

由於此議題牽涉範圍廣,NCC、公平會、文化部等政府近日正透過跨部會協商,研議如何針對Google、臉書數位平台刊登有價值的新聞內容或節目提供合理的分潤給媒體。其中部分專家學者呼籲,要求網路平台提撥一定營收比率設立所謂優質新聞基金,稱將由獨立委員會審核來分配補助,不過,公會擔憂,目前尚未見相關細節揭露,由誰決定及決定標準、如何分配仍有疑問,且此種作法恐陷入內容管制之疑慮。

聲明中提出4點建議,首先,應該回歸「產業」機制,參考澳洲模式精神,由政府扮演雙邊協商角色,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可以向谷歌、臉書等國際數位平台進行議價協商,改善媒體業者與整體的產業分潤機制,廣泛納入多元關係人,以真實反映產業的需求與未來方向。
 

臉書未付出新聞產製成本獲得收入引爭議。(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此外,公會認為,隨著社會多元與分眾興趣,廣告主進行行銷投放,本就會依照各媒體內容屬性處理,如果單以「新聞」角度,來決定基金分配,不符合市場運作機制,認為需要更全面細緻的討論標準。

第三,國際平台帶來的是未來科技立競爭的局面,由於數位化投資很大,政府應該從更高位的產業戰略角度思考,去如何鼓勵MarTech產業發展,協助媒體強化數位經營能力。最後建議要求國際平台或媒體應該落地建立服務窗口,可針對各議題溝通,及善用稅務工具,打造友善本地業者環境。

台北市報業公會祕書長陳志光說,媒體花許多時間及資源生產內容,認為「使用者付費」是正常商業邏輯,沒道理使用這麼多內容卻不需要付費。同時建議應有合理「共享分潤」機制。為了考慮產業健全發展,「該立法就立法」。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理事長邱繼弘則道出媒體產業界真實心聲,他指出,希望政府針對媒體分潤積極立法,而非使用「基金會捐款模式」處理。

臉書未付出新聞產製成本獲得收入引爭議。(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祕書長陳依玫表示,谷歌、臉書等數位平台在全世界市場如此強大,應負起該負的責任,出來與媒體產業面對面協商,盼政府能促成雙方見面協商讓產業環境更健康。

根據DMA協會每年發表的台灣數位廣告量調查報告指出,去(2020)年台灣數位廣告量金額為482.56億,市場持續成長之勢,從廣告量表現看,國際平台與本地媒體差距日益明顯,如何創造流量之外的多元營收來源,強化數據社群力,是本地媒體發展的重要課題,如何從產品、數據、社群3個角度,協助本地媒體建立對話與策略聯盟的機制,才是未來必須深思及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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