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科技公司為避免機密外流會要求員工簽訂相關條款,然而一名二手車行員工離職時被要求簽「競業條款」,覺得不合理的他並不打算簽卻遭扣留,老闆甚至放話已報警處理,文章曝光後網友反酸「扣人還報警?剛好妨礙自由囉」。
一名女子於「爆料公社」臉書社團發文透露,朋友在二手車行上班1個半月,日前覺得不適合提離職,怎料老闆聽聞後不僅要他當天就走,還要求簽署一份「自願離職切結書」,裡頭列出3項競業條款,朋友覺得不合理所以沒簽,沒想到老闆和老闆娘竟把他扣留在公司,還放話已經報警處理,讓女子著急直呼「有人有辦法可以救救他嗎?」
許多網友看完紛紛留言指出,「我之前就是簽下類似這樣的離職書,後面的費用拿不到」、「當老闆還不好好去讀一下勞基法」、「這不像賣車的,比較像賣扯鈴的」、「哦?扣人?報警?剛好妨礙自由」、「好奇二手車行的機密」、「競業條款如果沒有補償,是屬於無效的」、「競業條款老闆要給薪才成立」、「競業條款沒有給相對的補償否則無效」。原PO後來也更新表示朋友已經安全離開,走之前老闆還要求交出雙證件影印,幸好對方並沒有給,「店家問了律師,律師也有告知他們二三條不合理,非常謝謝大家,人平安也安全最重要」。
根據《勞基法》第9-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另外,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工作期間受領之給付,若違反上述任一規定,約定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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