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駕駛人可能都不知道,警方測速除了要依規定,在前方設牌警示之外,這警示標誌的下緣,距離地面的高度,可不能低於120公分;在台南,就有一名超速的男子,以警方的警示標語不符合規定,害他看不到聲請異議,法官因此裁定撤銷紅單。
前有測速照相的警示標語,就牢牢地黏在電桿上,如此一來,200公尺後這移動式的測速照相,才能開始啟動,進行取締。交通員警:「有件測速的紅單被法院撤銷,因為它沒有高於地面120公分,至少要這麼高。」
沒錯,這時限70公里的移動式警告標誌,高度只到胸部,底緣跟本不符合120公分高的規定,去年10月,一名男子在行經安南區台十七線時,以143公里的速度前進,被拍到超速,開罰8千元,吊扣駕照3個月,結果他向法院聲明異議,說是根本看不到警告標語,要求撤銷處分成功。交通員警:「這些設備上,我們要再去加強設計,方便同仁攜帶。」
法律規定,測速不但要在前方設置明顯的標示,這警示標誌的下緣,還得離地面120公分,才不會低於駕駛目視角度的水平之下,也可避免被其他過往車輛擋到;現在即使是移動式的拍照取締,警方也多半採用固定式的警告標語,移動式標誌目前全部收回,要重新設計,以免再度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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