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27日在萬華一間藥局,買了一瓶優碘和軟膏,回到家後才發現藥物過期三個多月,也想到沒拿到發票,重回藥局確認,店員雖馬上換貨,卻堅稱買的是非處方箋藥物,不會開發票,直到民眾多次詢問,才補開發票,對此,店家坦承沒注意藥物過期,已確認所有藥品,也因為店員疏失,才會漏開發票。
店員vs.民眾:「你們過期的藥膏可以放在裡面,其他都沒有問題,就這個有問題,你這個有開發票嗎,這藥品沒有,非處方箋不開發票嗎,對呀。」
藥局一直堅稱,民眾購買的是非處方箋藥物,所以不需要開發票,但當天民眾買的一瓶優碘,還有一條軟膏,兩者明明都屬於非處方箋藥物,直到民眾多次詢問,店員才補開發票。
老闆強調藥物,都已再次確認沒有問題,店員當下有換新的藥膏給民眾,平常購買非處方藥物,都是有開發票的,是店員一時疏失。
除了衛生局,國稅局也將了解狀況,一般若購買藥師處方箋藥物,民眾不會拿到發票,但若是非處方箋藥物,店家就必須開立發票,若有漏開發票狀況,最重可罰漏稅額5倍罰金,不過民眾若真的誤塗過期藥物,像是抗過敏藥膏,藥師說過期藥膏,可能只會減低藥效,但有些過期藥物,可能會導致病情惡化,民眾購買前,最好再次確認保存期限,以免使用藥品卻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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