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星劉德華14年前來台拍電影《情義》,拍攝跳機畫面時,疑似跳躍動作太大,碰撞操縱桿,導致螺旋葉片下沉撞到燈具受損,德安航空一狀告上法院,索賠600多萬。經過10幾年的纏訟,原本一、二審都敗訴的劉德華和電影製片公司,4日更一審時高院認定劉德華沒有失誤,逆轉改判免賠,但全案還再上訴。
14年前,天王劉德華來台拍電影《情義》時,為了拍攝這樣的英雄場景,不小心弄壞了向德安航空租來的一架直升機,德安因此一狀告上法院,索賠600多萬。
律師張靜怡(100.04.16):「劉德華應該要賠償我們德安航空公司,510多萬的賠償金額,然後呢也要求王重正和永盛娛樂製作有限公司,應該要跟劉德華連帶賠償我們250幾萬。」
電影製片公司和華仔始終否認,是因為跳機動作太大才發生意外,但一審和二審,法院都判永盛和華仔敗訴,甚至在二審加重判賠159萬,這場官司雙方一來一往纏訟10幾年。
4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勘驗當時拍片光碟,並沒有發現劉德華不當觸碰操縱桿的畫面,反倒是德安航空機師沒有依照安全手冊操控直升機,因此認定劉德華沒有過失,所以逆轉改判免賠,只是全案仍可上訴,不知道何時才能畫上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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