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主持人陳沂先前炮轟藝人羅志祥,指羅擺動下體的舞蹈動作是「亞洲空幹王」。羅志祥對此不滿,告上法院求償並要求登報道歉。但台北地院認為,早有其他人稱呼羅志祥「亞洲空幹王」,羅也曾在節目上以此為傲,因此認定並無損害羅的名譽權。
陳沂去年11月批評羅志祥舞蹈動作是「亞洲空幹王」,還說羅「買3張專輯合照、買5張專輯抱抱」的行銷手法是「肉體斂財」、「賣淫小模」,遭羅志祥提告求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台北地院的判決書13日遭網友搜尋出而曝光,法院審理後認為,早有其他人稱呼羅志祥「亞洲空幹王」,羅也曾在節目上以此為傲,因此認定「亞洲空幹王」部分並無損害羅的名譽權。但罵羅志祥「肉體斂財」、「賣淫小模」則須賠償30萬元,並登報道歉。
法院認為「亞洲空幹王」無損羅志祥名譽的理由:
法院透過GOOGLE搜尋「空幹王」,發現2012年就有不少網友稱羅志祥「亞洲空幹王」,還有人剪接羅志祥的片段剪輯成「亞洲舞王展現高超絕技:空幹30秒,音效加強版」,顯示亞洲空幹王並非是陳沂首創,只是沿襲網路及媒體對羅志祥的稱謂。
羅志祥舉證維基百科資料指出,「幹」是台語「姦」(性交、強姦)的華語轉寫,是髒話、性俚語,但從網友剪輯標題來看,網友的「幹」是形容羅志祥舞技高超,沒有貶意。
羅志祥在2011年4月11日播出的《娛樂百分百》節目中,討論網友剪輯的「你能承受羅志祥的30秒嗎」時,羅自承,「它把我所有那種砰砰砰砰剪成30秒那個,連我看到都覺得害羞了」、「你知道Youtube上面有很多來自不同世界的朋友,我就看到下面有英文,我不知道他哪裡來的,他就:He so hot,覺得我很Hot」等語。法官認為,當時的他驕傲、欣喜之情,溢於言表。
節錄判決書內文:
原告(羅志祥)主觀上不僅亦認其舞蹈帶有濃厚性暗示,亦未因網友指其舞蹈為「空幹舞」,或指其為「空幹王」、「亞洲空幹王」之稱謂,而有遭貶抑之感受,反而引以為傲,自不因被告(陳沂)於臉書以「亞洲空幹王」稱呼,致其名譽受有貶抑。是原告主張被告指稱原告為「亞洲空幹王」之用語係極端粗俗鄙陋之侮辱性文字,企圖使下流髒話與原告作緊密連結,嚴重貶損原告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云云,均屬無稽,不足為取。
資料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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