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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S台遭禁播 NCC判賠3.5億元

記者 郭岱軒 / 攝影 區國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8/11/19 18:3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94年7月新聞局要求東森新聞S台禁播事件,台北地院做出判決,認定當時新聞局的處分侵犯新聞自由,造成東森損失,要承接新聞局廣電業務的NCC負責賠償3.4億元,NCC方面則表示會上訴到底,而東森目前也暫時沒有回應。

深深一鞠躬,3年前,東森S台遭到新聞局認定不符合換照規定,慘遭勒令停播。

時任新聞局長姚文智(94.11.1):「法律的規定裡面,有罰款,有停播,有連續罰,或者是說撤回執照,或者是說撤銷執照,這些都有,依照它情節輕重。」

當時東森認為新聞局不予換照的理由太過草率,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獲准換照,更提出國家賠償。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承接新聞局廣電業務的NCC,要支付3億4869萬的國家賠償。

NCC法務處高處長:「收到法院的判決之後,一定會詳細研究,這次法官的見解,是不是有待斟酌,這麼大的金額,我們一定會,向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NCC方面,強調會上訴到底,只是這筆前政府留下的爛帳,若要全民買單,叫納稅人情何以堪。


#東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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