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年把藝人列為重點查稅對象,就連第一名模林志玲也要被追稅。據根據,林志玲被查獲漏報92年到94年間的綜合所得稅,儘管林志玲提出訴願案,但昨天遭到駁回,也就是說,林志玲必須補稅加罰鍰,將近上千萬。不過官員表示,如果林志玲不服的話,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走秀、做公益,名模林志玲,螢光幕前總是迷人亮麗,是不是因為藝人光環太耀眼,現在被點名要補稅。
據了解,林志玲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漏報92年到94年間的綜合所得稅,儘管林志玲親自出馬,提出補稅的訴願案,但後來還是被駁回,其中爭執點在於,雙方對「所得性質」,認知不同。
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費用;但國稅局認為,她的所得是「薪資所得」,在當時,只能扣除7萬5千元。
假如林志玲當年賺了1千萬,以她的算法,可以扣除450萬元,但是以國稅局認定的「薪資所得」來算,就有992萬5千元要繳稅,國稅局認定林志玲漏報,因此裁處補稅加罰緩,將近千萬元。林志玲母親吳慈美:「她稅務方面的問題,應該是很謹慎的,應該有委託人家處理。」
怎麼會得到這樣的結果?林志玲的母親,也覺得納悶,加上一直以來,林志玲的收入,也都交由會計公司處理,應該不會有漏報的情形。吳慈美:「好好繳稅的人都要這樣子,那大家通通亂七八糟來就好了。」
苦笑以待,現在也只能打算再提出行政訴訟。只能說,藝人名聲樹大招風,就是被追稅,一樣都是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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