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判20年!港府申請「充公財產」:防範危害國安

  • 責任編輯陳姿瑜
  • 發佈時間:2026.04.02 21:42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02 21:42
香港傳媒大亨黎智英被判20年。(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香港傳媒大亨黎智英被判20年。(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判20年並放棄上訴後,香港政府宣布,今天向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宣稱此舉是為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行為與活動。2021年5月,港府凍結黎智英一批股票與公司銀行帳戶,金額不明。

香港政府下午發布新聞公報表示,2日根據港區國安法及第43條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港府稱,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充公該財產。

港府發言人稱,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也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防止侵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侵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港府3月23日公布施行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加入「在嚴重案件中充公被定罪者的罪行相關財產」條款,列明如被判違反任何危害國安罪行而被判處終身監禁或監禁10年或以上者,而法庭相信並採納被定罪者曾經或擬將財產用於資助侵犯危害國安罪行,可下令充公所有指明財產。這項新修訂具有追溯力。

香港無線電視新聞3月27日引述消息人士表示,香港當局正在了解被判20年的黎智英的資產水準,是否有機會引用新規充公。

2021年5月14日,時任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7成股份,以及其擁有的3家公司在當地銀行帳戶內財產,金額不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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