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酒駕肇事不起訴全身而退? 3萬至12萬罰單還是跑不掉!

酒駕肇事竟獲不起訴處分,公共危險罪無罪確定!在「酒駕零容忍」方針之下,前總統府發言人於今年7月於高雄市前鎮區酒駕撞傷女騎士,當時隨然被警方依照《刑法》第185-3條「醉態駕駛」,也就是俗稱的「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今日 (10/6) 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丁允恭通過直線測試與平衡動作、同心圓環還有狀帶內畫圓等測試都合格,難以認定達到法條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於是做出「不起訴處分」,等於丁允恭在刑法上被認定無罪,無須處罰。不過,這並不代表丁允恭就沒事了!即使獲得不起訴處分,丁允恭酒測值仍然超標,還是會被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單還是跑不掉!且因為女騎士受傷,還須被吊扣駕照2至4年。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今年7月於高雄市前鎮區與女騎士發生擦撞,酒測值達0.23毫克。(圖片來源/ TVBS) 
儘管不斷宣導「酒駕零容忍」,也續針對酒駕加強執法,酒後駕車、酒駕肇事等案件依然層出不窮,公眾人物酒駕也時有所聞。今年7月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於高雄市前鎮區與女騎士發生擦撞時,經過酒測竟驗出0.23毫克呼氣酒精濃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雖然尚未達到《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的規定,警方仍舊移送高雄地檢署。不過,經過近3個月偵查,今日偵查終結,高雄地檢署認為丁允恭當時通過警方的直線測試與平衡動作、同心圓環還有狀帶內畫圓等測試,也都符合測試標準,難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且酒測值尚未達到公共危險罪規定的0.25毫克,於是做出「不起訴處分」,等於在刑事部分丁允恭「無罪」,不會有前科,也不會受到刑法處罰。
政府不斷強調「酒駕零容忍」,酒駕案件與憾事仍時有所聞。(圖片來源/ TVBS) 
這樣看來,丁允恭似乎可以全身而退?不過,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丁允恭雖然在刑事上獲得不起訴處分,但警察機關依然可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丁允恭的酒駕違規進行處罰,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因為當時擦撞有造成女騎士受傷,還可以被吊扣駕照2至4年。儘管沒有刑責,還是需依照規定處罰。
呼氣酒精濃度只要超過0.25毫克就會被依照《刑法》第185-3條移送地檢署偵辦。(圖片來源/ TVBS) 
然而,如果丁允恭真的被起訴,而且也判刑確定,是不是就真的不用繳納這張酒駕罰單?依照法律設計的「一事不二罰」原則,以及《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條文規定,如果酒駕被起訴且判刑確定,原則上會以刑事處罰為主,也就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以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只有在刑事偵查之後,獲得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或者經過審理得到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等不會被處以刑罰的判決,才會回歸行政法規範,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且以行政罰對行為人處罰。
原則上刑事判決確定為有罪且必須負起刑責,就會依照刑法規範進行處罰。(圖片來源/ TVBS) 
也就是說,酒駕這個行為同時違反兩項法律規範,分別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酒後駕車相關規範,同時透過兩部法律明文規定不得酒後駕車。如果情節嚴重,也就是酒測值超過0.25毫克,就會被依照《刑法》起訴,除了背負刑責之外,也會被處以有期徒刑,就是被「抓進去關」。如果酒測值未達0.25毫克,則是透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罰鍰,也就是金錢加以處罰。而且,不管情節輕重,由於,《行政罰法》規定,除罰鍰之外的行政罰行政機關還是可以另外裁處,像是吊扣駕照、吊銷駕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移置保管車輛等不管酒測值為何都不在「一事不二罰」的限制當中,並不會因為刑事不起訴就可全身而退當沒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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