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午宣布,今後食品有摻偽假冒、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就犯法,不論添加的東西對人體會不會有傷害。最高法院此一見解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影響其他食安案件的審判結果,對頂新公司黑心油案被告魏應將有不利影響。
最高法院庭長兼發言人花滿堂,今(2)日上午宣布,經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討論,通過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項的法律見解,只要食品有摻入其他食材、假冒、仿冒或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就犯法。
▼最高法院發言人花滿堂宣布食安法統一法律見解。記者劉峻谷/攝影
統一見解有拘束力 一二審法官要遵守
花堂滿指出,最高法院此一見解,是經40位刑事庭法官一致通過決定,今後一、二審法院審理食安案件都要以此見解為主,如果判決違反此一見解,判決會被撤銷改判。
只要摻油混油都犯罪 不利味全頂新案
2013年台灣發生一連串重大食品安全。衛生事件,業者為了降低成本牟利,長期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或用低品質劣油假冒高優質油,或用人工原料假冒天食材。但各級法院審理認定是有有罪的看不一,有的認為混油要傷害人體才有罪,否則無罪。根據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對於魏應充頂新案、味全案的審理結果將產生重大影響。
頂新劣豬油案,彰化地方法院就是認定混油不會傷害人體健康,去年判處前董事長魏應充無罪,遭外界譏諷「大便經過精煉也可以吃」,目前案件上訴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中。頂新從一審到二審都認為,它的豬油是從越南進口,也依食品報關並繳稅,證明越南進口豬油屬於食品。
魏應充在味全混摻銅葉綠素的混油案中,重申是調和油的標示規定不明確,欖橄油的源料來自大統長基,不是製作油品的頂新混油,沒有違反食安法。但今年3月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4年徒刑,上訴後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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