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因為想求前女友復合被拒,竟惱羞成怒,拿殺蟲劑企圖強灌對方不成,又持利剪猛刺對方肩膀和臀部!這個案件發生在2013年,由於彭姓男子當時邊刺邊喊著「殺死你」,因此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將他起訴,沒想到一路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認為男子沒刺中要害,而且願意道歉賠償,所以只用傷害、強制罪判1年2個月刑期,緩刑3年。
高雄有恐怖情人求復合不成,衝撞女友轎車;同樣求復合,男子拿藍波刀揮舞威脅,不小心劃傷員警;另外還有人不滿分手,潑汽油點火、持槍動刀時有所聞,但桃園這樁判決案例,會不會讓這些恐怖情人更有恃無恐?一名男子因為拿刀刺前女友臀部,還企圖強灌殺蟲劑,最後判決1年2個月徒刑,緩刑3年。
事發2013年,64歲彭姓男子和59歲葉姓女子當時交往8年多,但女方提分手,男方卻苦苦糾纏,第一次先衝撞前女友機車,害她倒地受傷,葉姓女子沒追究,沒想到過2個月再度開車阻擋,強邀對方慶祝交往9週年,但女方受不了說「我有男朋友,不要再來找我」,結果對方失控,拿殺蟲劑企圖強灌不成,將她強拉上車,拿利剪猛刺她肩膀和臀部,吼著「殺死你、刺死你」。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彭姓男子,但一審先判1年2個月,彭男上訴後認錯道歉,允諾賠償70萬,二審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還緩刑3年,就算檢方再上訴還是被最高院駁回,全案定讞。
律師張進豐:「彭姓男子邊刺邊喊說要刺死她,所以檢察官是用殺人未遂來起訴,但是後來法院的見解認為說,他刺的部位不是致命的部位,所以用比較輕的刑度來判。」
企圖強灌殺蟲劑只是強制罪,利剪沒有刺中要害,所以是傷害而非殺人未遂,但刺臀、傷人、恐嚇,恐怖情人卻連牢獄之災都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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