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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已婚者「離開家庭」! 法務部擬「修法除罪」

記者 蘇憶歡 / 攝影 黃建國 報導
發佈時間:2020/07/09 13:27
最後更新時間:2020/09/02 11:45

今年5月,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之後,現在法務部也將提出草案,把妨害家庭罪章中的「和誘罪」除罪化,簡單來說,就是有配偶的人,不論有沒有和第三者,發生性關係,只要被認定,遭「誘拐」,自願離開家庭,元配就能提告,最重還可判刑三年。

圖/TVBS

 
今年6月,知名假髮公司小開,才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指控上市公司老闆,追求自己的妻子,甚至還以金錢攻勢,誘拐她,離開家庭,當時聲淚俱下,想要對他提告「和誘罪」,但現在,法務部卻打算,提出修法草案,將它除罪化。

律師余韋德:「和誘罪這個部分,你(元配)必須要先證明說,你的配偶他是自願,跟對方離開家裡,你出於自願的關係之下,你同意跟我一起走,那用白話文一點講,其實就是私奔。」

刑法妨害家庭罪章內的和誘罪,是指有配偶的人,不論有沒有和第三者,發生關係,只要被認定,誘拐人夫、人妻離開家庭,最重都可判刑3年,但要真的除罪化,這一切,都只能訴諸,民事求償。

 
圖/TVBS

民眾:「不回家就是不回家,你要用什麼樣的罪來定義他,人心不會回來,什麼罪都沒差了。」

民眾:「(除罪)就是沒有一個求償的管道,就是金錢不是,可以解決一切。」

圖/TVBS

過往和誘罪的判定,都有些難度,因為「自願離家」,到底幾天,才算真的「離開家庭」,法官也很難斷定,加上通姦除罪化後,和誘罪,相對來說,情節較輕,但不論這一切有沒有違法,男女間的感情,恐怕也只能有當事人清楚,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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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罪#除罪化#通姦#誘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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