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蕭敬騰及其經紀人不滿粉絲蔭山友紀在網站張貼「敗類」等字眼,提告求償,一審判蔭山共賠150萬元並登報道歉,經上訴,高等法院今天判蔭山共賠80萬元並登報道歉。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蕭敬騰與經紀人Summer主張,之前與蔭山友紀間有糾紛未決,未料,蔭山竟在民國102年10 月起接續於大陸地區社群網站「新浪微博」的個人網頁上張貼蕭敬騰與Summer照片,內文指摘「台灣敗類」等語,涉嫌公然侮辱及損害兩人名譽權。
蕭敬騰與Summer提起民事官司,各向蔭山求償新台幣6000萬元、3000萬元以及登報道歉;蕭敬騰主張,網路24小時不斷播送侮辱行為,名譽受重創,且因而被社會大眾忽略他的演藝及公益事項等表現,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
蔭山則說,因患疾病,不清楚自己是否有在微博網頁上貼文,本案肇因是因對方抹黑、污衊及不實指控她有長期騷擾蕭敬騰,導致自己被揭露身家背景,也受媒體及網路攻擊,她的言論可受公評。
一審判蔭山須賠蕭敬騰、Summer各100萬元、50萬元及登報道歉。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兩造均未到庭聆判。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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