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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幸遇天災…手機錄影音留遺囑也有效力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7/22 08:54
最後更新時間:2018/07/22 09:02
未來民法遺囑的修正,手機錄音錄影的方式也具遺囑效力。(示意圖/TVBS)
未來民法遺囑的修正,手機錄音錄影的方式也具遺囑效力。(示意圖/TVBS)

隨著現在科技愈來愈發達,法務部也將擬定修法,讓遺囑的呈現方式更加明確和多元化。目前現行《民法》規定的遺囑種類有5種,其中「自書」得要親自簽名;但現在擬定如遇到強震等天災情況時,可透過手機錄音和錄影方式留下遺言。目前修法草案已經送交立法院,未來一旦通過立法,這樣的方式也同樣具有遺囑效力。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的遺囑種類有5種,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目前自書遺囑明訂須要親自簽名,其他4類是否應該有親自簽名仍有所爭議。

 

對此法務部提案修正,遺囑簽名須本人親為,不得以蓋章或指印的方式取代。但因應現在科技化,將增訂得以書寫或筆記之遺囑,除了自書遺囑外,另外也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作為遺囑;口授遺囑部分則增訂可用影音方式呈現。
未來若是遇到天災或是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未來修法手機的錄音錄影留下的遺囑內容也將具效力。(示意圖/TVBS)

法務部表示,例如因地震被埋在底下,或是搭飛機遇到劫機等這類生死未卜的情況下,民眾可用手機或錄影機方式留下口述遺囑內容。原本口述遺囑規定是要有3人以上的見證人,但若在天災或是其他緊急情況下,要找見證人不易,所以擬定修法放寬免見證人的規定。

另外針對現今社會常見不肖子女對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情況,但仍保有繼承權爭議,未來修法草案也將增訂「不肖子女條款」,將現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詐欺、脅迫或重大虐待、侮辱等情況,可喪失繼承權;另外也會增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也可成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但為了避免舉證困難,被繼承人須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確認其真意方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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