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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焚屍竹東少女「似有悔過之意」 最高院撤主嫌死刑


發佈時間:2019/08/02 12:39
最後更新時間:2019/08/02 12:39
圖/TVBS資料畫面
圖/TVBS資料畫面

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高院更二審判處主嫌林春雄死刑,其他4名被告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表示,林春雄是否毫無悔意、有無性侵仍有釐清必要,昨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林春雄一審、二審獲判無期徒刑,更一審、更二審都被判死刑,最高法院昨天發回更審,是本案第三次發回更審。

 

全案緣於林春雄於民國104年5月間不滿心智有缺陷的14歲被害少女曾辱罵女友黃曉雲,夥同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等人毆打少女,再將少女載往新竹縣竹東鎮竹林大橋下方持續施暴。

陳哲儒另提議性侵少女,與林春雄、何文軒、古志強接連性侵得逞;林春雄等5人再對少女拳打腳踢,並棄少女不顧轉往他處飲酒作樂。陳哲儒、古志強稍晚重返現場,發現少女死亡,通知其他3人到場,並購買汽油焚屍。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林春雄等5人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林春雄、陳哲儒維持無期徒刑,其他3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28年不等刑期。
 

高院則更一審認為,林春雄等人惡性重大、不可輕饒,首謀林春雄無法令人感受到絲毫悔悟之心,改判處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處無期徒刑,黃曉雲處20年徒刑。

高院更二審認為,林春雄等5人虐殺少女手段已達極致,是比一刀斃命更殘忍的凌遲致死,另考量林春雄毫無悔悟之心,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主嫌林春雄死刑,其他4名被告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認定林春雄指姦被害人的依據只有共犯自白,已違反證據法則。

最高法院也認為,林春雄只否認有殺人故意及性侵犯行,其他事實都承認,且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雖尚未履行,但林春雄主張有一筆土地及車子可供支付和解金,似有悔過之意,與更二審認定他無悔意尚有不符,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中央社)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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