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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不想被扣薪…男請同事代打卡45次 店長抓包告詐欺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9/04/09 08:48
最後更新時間:2019/04/09 08:48
大部分公司都會規定,員工上下班都要打卡或刷卡紀錄,好確認是否有遲到早退。(示意圖/TVBS)
大部分公司都會規定,員工上下班都要打卡或刷卡紀錄,好確認是否有遲到早退。(示意圖/TVBS)

一名吳姓男子在新北市新莊區的全家便利超商擔任代理副店長,但他因為常遲到,被告誡若是再犯就要罰錢。為了避免挨罰,他竟要邱姓女工讀生幫他代為打卡,3個月內高達45次。事後店長抓包此事,怒告2人業務登載不實和詐欺等罪;但檢方調查後,認定2人不構成偽造文書和詐欺得利,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根據超商的工作準則規定,上班應該準時打卡,若是遲到就會予以扣薪。21歲的吳姓代理副店長是遲到慣犯,但他為了避免被扣薪,竟在去年4月將員工識別證背面的員工條碼,拍照傳給同店的21歲邱姓女工讀生,要求對方在他上班遲到前代為刷條碼登入電腦打卡,這樣就不算遲到。

 

從去年4月到7月期間,短短3個月內,邱女就幫吳男代打卡45次,讓他規避應被遲到扣薪共1.5萬元。事後店長抓包此事,認為吳男利用代打卡詐得1.5萬元的薪資,涉及業務登載不實和詐欺,憤而對吳男和邱女提告。

檢方調查後,儘管吳男和邱女坦承有代為打卡一事,但認為邱女是獲得吳男同意才代為打卡,屬於公司內部的行政責任,不構成業務登載不實;另外吳男的薪資是勞務給付的對價關係,並非施用詐術所得,店方規定的遲到扣款非額外支出獎金,而是從薪俸扣除,業者並未因此造成額外的財產損失,因此認定不構成詐欺得利罪,最後予以2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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