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男子受託私藏改造手槍,因得知姪子考取警察,擔心影響其前途,決定主動前往派出所自首。地檢署調查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男子提起公訴,1、2審法官審理後,認為他動機尚稱良善,且領有中度身心殘障證明,判決免其刑。
判決書指出,屏東一名翁姓男子,前年3月受施姓男子(已歿)所託,答應代為保管1把改造手槍,後來得知姪子考上警察後,為了避免此事會對姪子產生不利影響,去年元旦主動前往派出所自首犯罪,並帶員警前往藏匿槍枝的地方報繳。屏東地檢署調查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其起訴,屏東地院判處翁男免刑。
檢方認為翁男有毒品前科,且5年內再犯,足以證明他缺乏守法觀念,免刑實屬過輕且不當,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
2審法官認為,翁男男雖為累犯,但2案罪質迥異,也沒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施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狀況,因此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鼓勵犯人供出槍械彈藥來源及去向,用以遏止其來源及避免危害治安,加上翁男未免自身藏槍造成姪子不利影響,動機尚稱良善,還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判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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