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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ct
  • 2016

【嚴肅話題】從生物學、歷史,談女權及強暴背後「男人的心理因素」

作者 遠流出版

2016/10/21 09:12
▲示意圖/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作者/史蒂芬‧平克: 當代最有影響力的思想家,曾入選《時代雜誌》百大影響力人物以及《外交政策》的全球百大思想家,曾獲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國家科學院、英國皇家研究院、認知神經科學學會,以及美國人道主義協會等頒獎表揚其學術成就。2016年入選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 )

檢視暴力的歷史,就是一次又一次體驗不可置信的感覺,發現我們今日為受害者哀嘆的暴力種類,在過去是如何評價。性侵的歷史就會讓人感受到這樣的驚嚇。

 

在人類行為中,強暴是主要惡行,會引起痛苦、遭貶低感、恐懼、創傷、控制了女性繁衍後代的工具,也侵入了她繁衍後代的計畫。同時這也是最常見的暴行,人類學家唐諾.布朗〈Donald Brown〉在記錄人類普遍行為時,將強暴納入清單,記錄了每個年代和地區的歷史。舊約聖經中所描述的年代,一個女人遭到強暴後,她的兄弟可以把她賣給施暴者,士兵奉神的旨意,可以強占適婚的俘虜,而國王需要上千名妻妾。

我們知道強暴也常見於亞馬遜部落、荷馬時代的希臘、中世紀歐洲、百年戰爭期間的英國〈依莎士比亞的敘述,亨利五世警告一處法國村莊的村民快快投降,否則他們「純潔的少女都將遭辣手摧花」〉。

大規模的強暴行為在世界各地的種族滅絕與屠殺中都一定會出現,包括近年來在波士尼亞、盧安達和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紛爭。同時,強暴也經常因為軍事侵略而發生,例如一戰時德軍入侵比利時、二戰時日軍侵略中國和蘇聯進軍東歐,還有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因獨立問題交戰時,在孟加拉的巴基斯坦人便受害。

布朗指出,雖然強暴是人類普遍的行為,但也普遍禁止強暴,只是我們必須要在歷史中努力爬梳很長一段時間,在各種文化間翻找,才能找到一種說法是從被害者的角度來解釋強暴造成的傷害。在十誡中並沒有「不可強姦」這一條,不過第十條倒是顯露出在那個世界中女人的地位如何:她與她丈夫的動產並列,排在房屋後面,排在奴僕及牲畜之前。

在聖經其他章節中,我們知道遭到強暴的已婚婦女會被視為犯了通姦罪,要被石頭砸死,後來的伊斯蘭教法也沿襲了這條規矩。強暴不是對那個女人的冒犯,而是男人,也就是這女人的父親、丈夫,或若是女人是奴隸的話,便是她的主人。

全世界的道德與司法系統都以類似的方式,針對強暴一事立法。強暴就是將一個女人的貞潔從她父親手中偷走,或是將她的貞從她丈夫手中偷走,強暴犯彌補過錯的辦法包括將受害者買下做妻子。女人被強暴了會受到責備,強暴會讓一名丈夫、領主、奴隸主人,或後宮擁有者得到補償,而在戰爭中,強暴則是合法的戰利品。

中世紀的歐洲政府開始統一全國的刑法制度,強暴便從對一名丈夫或父親的民事侵占,轉為違反國家法令的刑事罪,表面上看起來是代表為女人及社會的利益著想,實際上司法的天平都是往加害者那一方傾斜。因為要誣告某人犯下強暴罪很容易,又很難證明加害者的清白,所以通常會把提出證據這個無法承受的重擔加在控訴者〈許多法典中都如此稱呼強暴受害者〉身上。

法官和律師有時候會聲稱,女人不可能被迫發生性行為,因為「一根針動個不停,線穿不過去的」。警察經常把強暴當成笑話看待,逼受害者說出引人遐思的細節,或是說些俏皮話打發她走:「誰會想強暴妳啊?妓女收不到錢就說人強暴妳。」在法庭上,受害的女性經常發現自己和被告一起接受審判,必須證明自己沒有誘惑、鼓勵,或順服於她的加害者。在許多國家,女人不能在性犯罪的法庭上擔任陪審團,因為她們聽了證詞可能會覺得「尷尬」。

以現代人比較高的道德敏感度,過去人類歷史上強暴是多麼普遍,而強暴的受害者在法律制度上幾乎隱而不見,簡直讓人無法理解。但是從基因利益的優勢角度來看,這一切都太合理了,在演化的軌跡中,基因利益形塑了人類的慾望和情緒,後來啟蒙人道主義才讓我們擁有了敏感力。強暴涉及了三方,每一方都各有不同利益:強暴犯、對女人擁有財產利益的男人,以及女人本身。

演化心理學家以及許多激進的女權主義者都同意,強暴是基於人類生殖機制的管控。就像女權主義作家安卓亞.朵金〈Andrea Dworkin〉說的:「男人想要女人擁有的東西,那就是性。他可以用偷的〈強暴〉、說服她交出來〈誘惑〉、用租的〈賣淫〉、簽一紙長期租約〈美國的婚姻〉,或是直接擁有〈多數社會中的婚姻〉。」演化心理學在這個分析中又補充了一點,解釋了在這些交易背後的資源。

 

在人類中,如果有某些風險因子在列,男性可能會用強迫的手段得到性:例如他脾氣暴躁、無情又不顧一切;他條件太差,無法用其他方式吸引到性伴侶;他遭群體驅逐,不怕被群體內的人指指點點;還有他發現受罰的風險很低時,比方在侵略和屠殺期間。大約有百分之五的強暴會讓女子懷孕,也就是說,強暴可以為強暴犯帶來演化優勢:無論在強暴發生的過程中,被害者是否有出現過同意的表現,都不必因此就將之排除在演化史之外,或許還會因此而納入。

當然,這並不表示男人「生來就會強暴」,強暴犯「無法控制自己」,或者強暴是「自然而然的」,強暴並非無可避免或有所依據。但這確實可以解釋為什麼強暴在所有人類社會中肆虐。

強暴中牽涉的第二方是女子的家庭,尤其是她的父親、兄弟和丈夫。人類的男性在哺乳類中特別不同的一點是,他會餵食、保護並照顧他的後代與他們的母親。但這項投資從基因來說是一種冒險。如果男性的妻子偷偷與人來往,他可能會把資源投注在另一個男人的孩子上,就演化來說無疑是自殺。如果有會讓他對於妻子通姦無關緊要的基因,在演化的過程中一定會輸給對此有所警惕的基因。

不過要再說明,基因不會直接掌控行為,而是在大腦情緒的顯露上發揮影響力,以這個例子來說,那就是性方面的嫉妒。男人一想到伴侶的不貞就會怒火中燒,因此會採取行動,不讓這類事情有可能發生。一個方法是威脅她和她可能會出現的伴侶,如果有必要的話便讓威脅成真,好讓她信服。另一個方法是控制她的行動,以及不讓她運用自己的性訊號來得到好處。父親對女兒的性事也會展現出所有權,看起來便很像是嫉妒。

在傳統社會中,女兒可以做為新娘被賣掉,而若是處女便可保證不會懷上其他男人的孩子,貞操自然是賣點。父親,有時還包括兄弟和母親,會努力保護這項珍貴資產,讓女兒保有貞潔。社會上老一輩的女人也有動機,要控管與年輕一代之間的性競爭。

當然,女人也和男人一樣會對伴侶的行為感到嫉妒,生物學家知道男人會投資在下一代身上,便能推斷到這點。男人的不貞可能會讓他投資的資源被另一個女人和他們的孩子搶走,這樣的風險便讓他的伴侶有動機不讓他隨意亂跑。但是對兩性來說,不貞的代價不同,而且說起來,男人的嫉妒也比較難安撫、比較暴力,比較容易因性方面的不貞引起〈而非情感方面〉。沒有一個社會中的女人和岳父母會在意新郎是不是處男。

因演化利益而起的動機並不會直接投射到社會行為中,但是可以促使人們遊說立法和培養風俗,好保護他們的利益。結果就是在許多地方的法律和文化慣例中,男人會知道彼此有權利控制自己的妻子和女兒的性事。

人類的心智擅長找比喻,在這個例子中,女人的性事經常會被當成一項財產。財產是一種彈性的概念,許多社會中的法律都承認無形資產的擁有權,像是領空、圖像、旋律、詞語、電磁頻寬,甚至是基因等等,因此,財產這項概念當然可以套用到最不能擁有的極致:擁有自身權益的、有情感的人類,例如孩童、奴隸,和女人。

心理學家瑪格.威爾森和馬丁.戴利共同撰寫了〈錯把太太當資產的人〉〈_e Man Who Mistook HisWife for a Chattel 〉一文,當中記錄了全世界把女人當成父親和丈夫財產的傳統法律。財產法讓擁有者有權利販賣、交換和丟棄他們的財物,而不會受到妨礙,也希望社群裡的人知道,如果有人偷了或損傷了他們的財產,他們有權求償。

因為這份社會契約中並未寫明女性的權益,強暴便被當成了一種損害物品的民事侵占,或是偷盜珍貴資產,正如我們在rape〈強暴〉這個字所看到的,和蹂躪〈ravage〉、貪婪〈rapacious〉與篡奪〈usurp〉幾個字同源。

 

這也表示,一名女性如果沒有受到一名高貴而有財力的男性保護,便不在強暴法律的保護範圍內;而丈夫強暴妻子這種指控則是毫無根據,就像說某人偷了自己的財產一樣。男性也會嚴格要求女性負起責任,不得讓人竊取或破壞她的性價值,藉此保護自己的投資。怪罪受害者能夠防止她將合意性交解釋成強暴的可能性,也會讓她主動避開危險的情境,而且就算會危害到自己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她也會抵抗強暴犯。

雖然將女人視為財產這類比較明顯的比喻,到了中世紀晚期便開始崩解,如今還是能在法律條文、風俗習慣或情感上發現其蹤影仍頑強不散。女人要戴上訂婚戒指,男人不用,表示她們被「訂走了」,很多女人在婚禮上仍然是由她們的父親「交給」丈夫,然後便把姓氏改了。一直到了一九七○年代,婚姻中的強暴不管在哪一個國家都還不算犯罪,司法體制在其他種類的強暴中也輕忽了女人的權益。

法學家研究陪審進行的過程時,發現陪審團成員必須要先拋開常有的觀念,認為女人被強暴,自己或多或少也有責任〈這種概念在現今的美國法律條文中已經不存在了〉,不然他們的審議就會受到影響。而在情感方面,丈夫和男友經常會發現自己對遭受強暴的伴侶殘酷地毫不同情,他們會說:「有人搶走了我的東西,我覺得被背叛了,她之前只屬於我一人,現在已經不是了。」經過強暴事件後,婚姻經常便走不下去了。

最後,我們可以來談談強暴牽涉的第三方:受害者。依照同樣的基因算計,認為男性或許有時候會想強逼女性發生性行為,而受害者的親人會將強暴視為對自己的冒犯,應該也會認為女性本身可以抵擋、痛恨被強暴。就性繁衍的本質來說,女性應該要演化出能夠控制本身的性事,她應該能夠選擇時間、條件和伴侶,以確保她的後代能夠擁有最適合、最慷慨,也最能保護她們的父親,讓孩子在最恰當的時機出生。

但還是不然,繁衍的損益平衡表並不是由女性有意或無意計算的結果,她腦中也沒有一塊晶片,能夠像機器人那樣控制她的行為。而只是讓我們瞭解為什麼這件事會牽涉到某些情緒,在這個例子中,是女性對控制自己性事的決心,而當控制權從她手中被強奪走,傷害後所帶來的痛苦。

於是,綜觀強暴的歷史,在形塑習俗、道德準則與法律這不可言明的妥協當中,女性的權益便被抹去了。而我們如今對這件事的敏感,意識到強暴是對女性犯下滔天大罪,代表我們重新衡量了女性的權益,因為懷有人道主義的心智狀態會將道德與血肉之軀的痛苦和快樂綁在一起,而非只考慮到權力、傳統或宗教行為。

而且,這樣的心智狀態也淬煉出「自治」的原則,也就是說人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權利,不能被當成普通的資產,讓其他對之有興趣的團體講價。以我們目前的道德意識,一個女人不遭受強暴的權益、一個男人或許想要強暴她的權益,以及她的丈夫和父親想要獨占她性事權的權益,這三者絕不相當;我們正漸漸匡正傳統的價值考量,女性對自己身體的主權比什麼都重要,而其他對她身體的要求都不值一提。

>>本文出自《人性中的良善天使:暴力如何從我們的世界中逐漸消失》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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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10/21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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