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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 2018

離婚時 關於扶養費妳一定要知道的6件事

作者 律師娘講悄悄話

2018/05/14 16:51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過年到現在,幫幾個朋友(沒錯,就是『幾個』)處理了婚姻的問題,真的很驚人,很捨不得,她們都還年輕,以後的路還好長。我最近幫想,換成是我,還會期待能有值得信賴的感情依歸嗎?

 

 

又或者,我們對婚姻的期待是什麼?有個經濟的來源?有人可以一起生兒育女、享受天倫之樂?有人陪?有人願意跟你起追求更美好的生活?

 

妳認真想過嗎?當伴侶的「功能」不如妳預期時,什麼是妳的底線?妳能接受他就是他,不用配合妳嗎?妳會希望當妳也不能達到他的期待,他能尊重妳就是妳,不用配合他嗎?

 

以我自己而言,我想就是盡量做到寬容的最大值吧!然後,就像我在很多心理諮商的書裡看到的,劃好你的情緒界線,提醒對方,不要踩線。畢竟人生的路說長不長,說短不短,相處一段時間後,我們都需要用空間,換取更長和睦相處的時間。

 

妳們認同嗎?

 

在這邊跟大家分享幾個幫朋友處理完婚姻後,整理出來扶養費的幾個概念:

 

 

1.沒有監護權的人不用付扶養費(X)

 

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監護權的約定而受影響,即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

 

2.先提離婚(或外遇)的一方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X)

 

贍養費(給夫妻之一方)的給付要件,是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及生活陷於困難,其中生活陷於困難的門檻目前實務上設定的門檻很高,所以通常一般人是很難爭取到贍養費的,除非透過協議,利用對方比較想離婚的心態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3.所有小孩的支出都可以請對方分擔(X)

 

 

目前實務上判扶養費,即是以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為參考基準,再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攤,所以不要以為讓小孩念X閣也可以跟對方要求分擔一半的費用。但如果個案確實有必要費用超過上述標準,還是可以舉證請對方分擔。

 

4.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可以在對方遲付扶養費時,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X)

 

目前實務上還是以得先強制執行其後六期或十期為多,通常不會依協議判決讓你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

 

5.協議放棄跟對方要扶養費,以後真的要不到(X)

 

這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仍可以子女名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至於債務承擔的部分,還是可以因經濟狀況的變動有機會請求法院變更。

 

 

6.我可以直接拿離婚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X)

 

協議書不是強制執行的名義,還是得經過訴訟,所以會建議請對方簽立本票擔保,或公證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當然,如果有不動產做擔保,就不會擔心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無實益。

 

值得跟大家分享的是,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後,如果有註明的話,的確有法院會執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因此非常建議大家可以把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喔~

 

以上是幾個扶養費常被誤解的觀念,分享給大家參考。

 

粉絲團:律師娘講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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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律師娘講悄悄話

  • 林靜如 輔大法律系畢業,現從事法務工作,為可道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之妻,因而人稱『律師娘』。 在事務所裡,她是大律師老公的貼身特助。開庭以外的事她統統都要做,練就了十八般武藝。 但她不想只是這樣而已。 和大律師一起,聆聽著當事人的人生,感受著當事人的悲苦,她決定,寫出她的感動, 用文字說出比訴訟更撼動人心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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