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
- Sep
- 2017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這陣子演藝圈最轟動的新聞,莫過於知名製作人邱瓈寬(寬姐)與她的恩師知名資深製片裴祥泉間的遺產疑雲了。
裴製片於前年5月過世,身後留下破億的遺產,居然一毛錢都沒有留給自己的手足三人,還在生前立下了遺囑,將價值上億的遺產遺贈給了邱瓈寬及公司員工等人,他的三位手足因此告上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
上億的遺產不留給自己的血親,卻偏偏分配給毫無血緣關係的友人甚至是公司員工,其中的家門恩怨不難想像,今天就來跟大家討論,為什麼往生者依照自己本意立下的遺囑,居然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呢?相信大家都不希望自己辛苦一輩子的血汗錢,最後被自己不想分配的人給拿走吃喝享樂。
首先,台灣的民法對立遺囑的要件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遺囑就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因此有可能你一心一意想把身後財產留給真正對自己好的人的想法,最後因為法律的遺囑形式要件規定可能會一場空。
根據民法規定立遺囑的方式分為五種,各自有其應具備的方式: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在邱瓈寬的案例中,裴製作的遺囑看起來應該是屬於第四種「代筆遺囑」。代筆遺囑在法律上的要件是: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這些表面上,協助裴製作立遺囑的人似乎都做到了,但關鍵的一點在於民法第1198條第四款規定:「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而在裴製作的代筆遺囑寫明「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剩下的分給楊胖(楊智明) 百分之三十,阿寬(邱瓈寬)百分之三十,漢星公司員工百分之二十,剩下的百分之二十,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
但見證人之一,卻被裴製作的手足質疑是漢星公司的員工,違反受遺贈人不得同時為見證人的法定要件,因此主張此份遺囑見證人未滿三人所以是無效的,裴製作的遺產分配應回歸法定繼承人,也就是手足三人共同分配。
法院最後也判決,原告的主張有理由,因此裴製作的該份代筆遺囑是無效的,而當然最後導致的法律效果,就是遺產由手足來繼承,不過本案還可以上訴,所以未必是最後的結果。
然而,裴製作的遺囑上載明「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似乎跟手足之間存在某些嫌隙,旁觀者的立場看起來,應該會覺得裴製作並不想把遺產留給自己的血親。
如果用法律的形式要件來扭曲被繼承人的原意,甚至,即使符合遺囑法定要件也常因特留分的規定,造成立了遺囑,反而讓繼承人之間為了計較特留分的數額鬧上法庭,紛爭不休,屍骨未寒的被繼承人可能毋寧生前就將遺產都處分掉,但話說回來,生死難料,被繼承人或許擔心的是,生前就處分掉遺產,萬一弄得自己晚景淒涼,那是最不能接受的結果。
倒是有聽說某些被繼承人使用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迂迴方式來妥善處分遺產的,也是另闢蹊徑的做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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