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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 Dec
  • 2018

何不修改《民法》中「婚姻」為「共同生活關係」?

作者 吳馨恩

2018/12/07 11:31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日前幸福盟成員、公投第12案發起人曾獻瑩投書《蘋果》,表示不僅不該修訂《民法》,也不該立定「同性婚姻專法」,認為「婚姻」概念用於異性伴侶,應該立定的是「同性共同生活法」或「同性家屬法」,引發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投書回應,表示釋憲748號必須讓同性伴侶適用「婚姻」的概念,本文將會提出另外一種實質平等又雙贏的可能。

 

 

既然曾獻瑩及幸福盟認為,即使同性伴侶舉辦婚禮儀式、以實質婚姻關係生活、共同生育扶養孩子,只需「共同生活關係」就可以讓同性伴侶獲得實質保障,那讓我們按照如此的邏輯思考,或許我們可以得出,不只是「同性婚姻」的概念不需要存在法律中,而是«民法»裡面根本就不需要「婚姻」的概念,無論是異性或同性伴侶都一視同仁,只需「共同生活關係」就能有實質法律保障,包含繼承、監護、財產等相關權利。

 

 

這裡需要釐清的是,即使«民法»條文中不存在「婚姻」的概念,也不代表實質婚姻關係就會消失,想結婚的人還是可以結婚,任何形式的婚姻文化都不會被法律禁止,只是法律登記為「共同生活關係」而已,就像法律上也沒有「朋友」、「結拜」、「師徒」或「乾爸媽」等概念,但文化約定俗成讓這些關係實質存在,而且不會讓人民有種「非得建立這些關係不可」的壓力。

 

 

不僅如此,既然稱作「共同生活關係」而非「婚姻」,就代表忠貞、單偶制、愛情、性與生殖都不是構成要件,一群遭受男性暴力的女人們,不分性傾向也能建立共同生活關係,彼此扶持、共享資源與共同扶養孩子,完全不需要仰賴男人或原生家庭,讓婦女運動主張的「女人互助」理念得以實現,更為女性開闢了婚姻家庭以外的生活型態想像。

 

 

 

除了讓「婚姻」以外的共同生活關係獲得保障,這樣的法律體系也能讓「婚姻」的概念更加多元民主,不同信仰族群的人可以用他們認同的方式定義「婚姻」,不需要照著國家的«民法»規範,如此一來,幸福盟可以尊崇他們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理念,同志族群也能主張平等的同性婚姻關係,透過互不干涉來減少社會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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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吳馨恩

一名跨性別女子(出生時登記為男性,生理陰陽人,心理認同是女性,青春期開始以女性的身分生活),自幼因跨性別身份遭受兒虐與家暴,14歲家暴逃家被性侵害,16歲從第二志願高中因校園霸凌休學,因緣際會踏入社會運動,喜歡閱讀女性主義,在台灣致力推動反暴力的跨性別運動與婦女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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