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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嬤沒走斑馬線遭撞癱 騎士判賠355萬

編輯 談雍雍 報導
發佈時間:2017/11/04 09:28
最後更新時間:2017/11/04 10:16
示意圖,與本事件人物無關。圖/TVBS資料畫面
示意圖,與本事件人物無關。圖/TVBS資料畫面

台北市一名80多歲邱姓老婦,2年前在北投崇仁路一段過馬路時,遭廖男騎機車撞癱,家屬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594萬元。但騎士拿出車禍鑑定,反控阿嬤沒有走在斑馬線上才是肇事主因,拒絕賠償。但士林地院推翻報告,認為邱婦雖有過失,但廖男行經路口未減速,應負7成責任,判賠355多萬元。
 
判決指出,2015年3月間某日晚間8點多,廖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北投區崇仁路一段,不慎撞上過馬路的80多歲邱姓婦人,送醫急救後仍呈水腦症等病狀,四肢癱瘓昏迷在床。

 
 
而邱姓阿嬤的兒子說,媽媽需要24小時看護,另包括醫療費、器材、藥品、尿布等費用,且依據內政部公布國人平均壽命,應還有8年多壽命,因此向廖男求償已支出和未來8年的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共594萬多元。
 
廖男則稱,對於邱婦請求醫療、藥品看護薪資等費用無異議,但邱婦腦部挫傷重度昏迷,心肺功能與一般正常人有異,其餘命應處於高危險狀況,請求未來8年所需費用實屬過高,且事發地點距離斑馬線不到100公尺,反控阿嬤沒有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直接穿過馬路才是肇事主因,應酌減賠償金額。
 
士林地院勘驗現場畫面,事發時邱婦沒走到位於100公尺內的行人穿越道,逕自穿越道路,確實是車禍肇事原因之一,但邱婦身上穿著反光衣物,過馬路也有先查看來車,並非突然衝出,若廖男有減速慢行,應可避免車禍發生。
 
 
因此認定廖男未減速是肇事主因,須擔負7成責任,應賠償355萬多元,扣除強制險及廖男已賠償金額後,還要賠償129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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