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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燒國旗、衝撞員警 蔡丁貴罪嫌不足全獲不起訴

編輯 方佳琳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7/28 10:39
最後更新時間:2018/07/28 10:39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公投盟總召、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去年228前夕號召民眾前往自由廣場拉倒蔣介石銅像,並於228當天在廣場前焚燒國旗和衝撞滅火員警,事後轉移陣地至228公園時,又被控攻擊警員,最後蔡丁貴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污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送辦;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罪嫌不足,對蔡作出不起訴處分。

去年正逢228事件70週年,蔡丁貴在臉上貼出「拆除228民族屠殺元兇銅像」、「獨派站出來!」等字句,號召支持者在228當天前往自由廣場抗議。警方指控蔡丁貴去年228當天,與支持群眾齊聚自由廣場,還與在場統派團體發聲肢體衝突,警方趕緊將雙方人馬隔開,期間蔡丁貴於牌樓前焚燒國旗,黃姓警員見狀後,立刻持滅火器上前撲滅火勢,卻遭到蔡衝撞,造成黃姓員警手部脫皮、紅腫等傷害。

 

事後蔡丁貴轉移陣地,率領群眾前往228公園,當時228正舉辦紀念儀式,蔡欲由非主辦單位規劃入口進入會場,遭到執行會場安全的警員阻擋,蔡又被控以身體衝撞警員,導致警員重心不穩跌倒受傷。警方因此告發蔡丁貴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汙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將他依法送辦;庭訊時,蔡丁貴否認犯行,辯稱這是他的公民教育運動,而後行使緘默權。

檢方調查後認定,蔡丁貴被控焚燒國旗的部分,從其形式、大小,難以證明蔡所焚燒的國旗就是法律規定的國旗,不能以侮辱國旗罪名相繩,再加上沒有延燒,因此不構成公共危險。

至於蔡丁貴在臉書上所發布的相關文字,難以認定有煽惑他人犯文化資產保護法毀損古蹟罪之犯意,同時,員警在自由廣場身著便衣外套、戴口罩,頭上並未戴警帽,再加上現場人潮眾多,其中包括不同立場的民眾,蔡是否得以立即辨識警員身分也有疑慮,最後因無蒐證影像,檢方均認定罪嫌不足,將蔡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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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丁貴#228#焚燒#國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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