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位民眾開車時,遇上對向車左轉未禮讓他的車輛直行,這位民眾認為對方理虧,向屏東警方舉發,警方卻以對方已經打方向燈示意,並說一般都是要發生事故後才會依法開罰,真的是這樣嗎?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有明確規範,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最高開罰1800元的罰鍰,但警方光憑一段行車紀錄器影片就要開罰不夠客觀,通常都是要發生擦撞後才能客觀認定!
行車紀錄器拍下,駕駛人車輛直行,但對向一輛銀色轎車打了左轉方向燈後直接左轉,從畫面上來看,駕駛人的車跟對向車輛距離相當近,認為對方車輛是轉彎車,應該禮讓直行車,民眾把影片舉發給警方卻碰了釘子。
屏東分局交通組長莊正熙:「該車也已經打方向燈來示意,皆是以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來研判。」
警方的意思是,必須以發生交通事故後才能依法舉發,這樣的說法恐怕難以令人信服,實際到高雄市區路上直擊,可以發現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層出不窮,險象環生。
駕駛:「喔喔來了來了來了。」
超商物流車打了方向燈就急著轉彎,同樣的情況再發生一次,這次是一輛白色轎車也沒有禮讓直行車的意思,自顧自地左轉,再來到鳳山中山東路跟維武路的路口,直行機車遇到正要左轉的計程車跟廂型車,就怕被這2輛車撞個正著,連忙催油門加速通過。
民眾:「(轉彎車一定要禮讓直行車嗎),如果可以的話當然是比較好,轉彎車去擦撞到直行車,鐵定都是錯。」
一般民眾都有轉彎車應該禮讓直行車的認知,但真的是得要發生車禍之後,才能依法開罰嗎?
高市交大交安組長郭文俊:「48條1項6款它有規定,轉彎車要禮讓直車先行。」
翻開道路交通法規裡,第48條第6項明確規定,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可開罰6百到1千8百元的罰鍰,但警方說幾乎沒有取締或舉發成功的案例,以屏東這位民眾的行車紀錄器影片來說,因為是主觀鏡頭,而且雙方並沒有在路上僵持不下,警方難以客觀認定轉彎車是否禮讓直行車,因此類似情況在交通安全上屬於模糊地帶,但還是提醒民眾,轉彎時不要心存僥倖,想說打了方向燈就不讓直行車通行,萬一雙方都不互讓擦撞事小,發生嚴重的車禍事故得不償失。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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