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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廢棄物清理法》 隨地吐痰、吐檳榔最高罰10萬

記者 潘袁詩羽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16 15:05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16 15:05
立院今天三讀《廢棄物清理法》。(資料圖/潘袁詩羽攝)
立院今天三讀《廢棄物清理法》。(資料圖/潘袁詩羽攝)

《廢棄物清理法》修法今(16)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廢棄物納管、加重罰則,未經許可在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罰金。值得注意的是,亂丟菸蒂、隨地吐痰、拋置危險化學物品等,可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開車、坐車有相關違規也可處罰。

吐談、吐檳榔加重罰則

根據三讀條文,廢棄物管理主管機關為中央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未經許可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處理人員開虛偽證明等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罰金。

第50條規定,不依規清除廢棄物,犯同法第27條各項行為,如隨地吐痰、吐檳榔、丟菸蒂、隨地便溺、棄置動物屍體、拋置危險化學物品等,可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汽車駕駛人或乘客犯前述行為也可處罰。

回收廢棄物納管「再生能源廠」

在回收廢棄物部分,新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明定負責處理對象,而全部或部分廢止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向環境部載明回收計劃,妥善處理後可向環境部申請退費或補貼,相關回收費也要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法規也明定該基金應使用於回收處理補貼。

 

在第39條部分,新增事業自行再利用廢棄物的處理方式,事業將清理計劃書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再進行「再利用」。且應實施環境監測之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應檢具環境監測計劃書報主管機關核准,監測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後於環境部指定網站公開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

條文規定,政府可考量事業廢棄物或再利用產品之用途、成分、特性、數量、棄置風險等要求採取進行檢測、限制銷售對象、設置監視系統及瀏覽伺服器提供檢視等措施。再利用產品需經過檢驗才能出廠、政府應輔導推廣再利用產品等。


國會朝野攻防

#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再生能源#立法院#廢棄物管理#檳榔#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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