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國內發生不法行為人為牟取私利,大規模非法採取土石,經濟部今(7)日於行政院會提報《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並通過。根據修正條文,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上限提高至新臺幣1000萬元,針對「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人,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將依情節加重處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罰金。
《土石採取法》修法3重點曝 重罰1000萬
經濟部指出,修法後的《土石採取法》具備「精準打擊、阻斷不法、環境恢復」3大效益。而根據修法內容,除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上限提高至新台幣1000萬元外,針對「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人,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如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將依情節加重處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罰金。
經濟部提到,違法場址整復使用之物料、實施方法及相關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公告訂定,確保全國整復執行標準明確一致;並明定整復過程不得使用廢棄物,防堵二次污染,守護國土環境安全恢復。而以上修法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處罰的「行為人」包含參與地主、僱主、駕駛等
經濟部表示,過去罰則讓部分違法行為人認為即使遭到裁罰仍有利可圖,導致盜採行為持續發生,不僅破壞國土資源,更衍生公共安全風險。本次修法以「嚴懲不法牟利」及「強化環境恢復」為核心,透過全面提升處罰強度,促使違法者承擔相應責任,進一步維護國土資源與公共安全。經濟部指出,本法處罰的「行為人」不限於實際從事採取土石行為者,也包含參與的地主、僱主、駕駛及相關人等,均得依本法分別處罰。本次修法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行為,採行「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措施,並將「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納入刑責範圍;同時強化沒入機制,即時阻斷違法行為持續擴大。另就違法場址後續整復確立相關規範,以促進環境安全恢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