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有中國大陸國籍,擔任立委期間遭內政部質疑違反《國籍法》。中選會新任主委游盈隆今(27)日表示,兩岸關係有其特殊性,現階段用《國籍法》處理陸配參政權問題,實屬牽強且具高度爭議性。對此,內政部回應,依法行政立場從未改變,依《國籍法》第20條,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者,均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內一年內完成。過去包括李慶安、李明星等案例,與李貞秀案適用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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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標準與往例一致
針對中配擔任民選公職資格議題,內政部表示,內政部依法行政,從未改變立場。依《國籍法》第20條,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者,均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內一年內完成。過去包括李慶安、李明星等案例,與李貞秀案適用標準一致。內政部強調,李貞秀未於今年2月3日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自始不具擔任我國立法委員資格,故內政部已於4月24日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刪除該會官網相關公告,及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刪除該院全球資訊網相關資料。
內政部指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按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若未依法放棄,恐面臨國家忠誠義務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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