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參政議題備受關注,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公職資格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適用《國籍法》放棄國籍規定,日前草案順利付委審查。民進黨立院黨團今(9)日在立法院院會提出復議,立法院長韓國瑜裁示,將另定期處理。
傅崐萁:有《國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混同情況
傅崐萁等人近日提出《國籍法》第1條修正草案,指《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得以特別法為規範,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即為此特別法,已就大陸地區人民的戶籍、身分、就業、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等事項作成完整規範,現行國籍法僅規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未明確揭示其對大陸地區人民的適用界限,實務上有混同《國籍法》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適用情形,影響法律體系的明確性與可預見性。
草案明定,《國籍法》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定,而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者,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均依特別法規定,不適用國籍法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
不過,民進黨立院黨團今天在立法院院會提出復議,韓國瑜裁示,將另定期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