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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刑法》修正案 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十年「不得假釋」

記者 潘袁詩羽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0/30 14:13
最後更新時間:2025/10/30 14:13
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30日獲政院拍板。(圖/TVBS)
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30日獲政院拍板。(圖/TVBS)

剴剴案兒虐案引社會怒火,紛紛要求加重兒虐刑罰。行政院今(30)日拍板修正《刑法》,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另也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
 

兒虐案引社會共憤 政院拍板修法「判逾10年不得假釋」

法務部今天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法務部啟動修法作業,擬具相關修正草案,今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將分別函請司法院會銜,及函請立法院審議,俟修法通過後,更能發揮嚴懲重大犯罪、強化社會安全之目標,同時確保程序正義及落實人權保障。

 
在外界關注的兒虐部分,《刑法》77條第3項、第78條之1修正條文將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法務部說明,為彰顯社會公義,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犯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此外,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在《刑法》第63條之1修正條文,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法務部提到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法務部修法 明定羈押日數納入「已執行期間」

法務部也表示,《刑法》第77條第4項修正條文規定,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並在第78條之1、第78條之2及第79條之1修正條文中,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有關執行殘餘刑期之期間、接續執行他刑之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規定。

 
法務部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為符合上開判決意旨,並避免造成與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產生輕重失衡情形,通盤檢討修正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相關執行規定。

最後,法務部表示,為使新舊法規適用明確,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條文;並《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條文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亦不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

保母虐死剴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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