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案,引發眾怒,為杜絕類似情況再發生,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

罰則部分,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另外,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