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陸配被要求證明喪失原籍,否則將被除戶、撤銷居留,許多陸配向海基會反應,已經來台多年,公證書不知從何找起,若要回大陸一趟申請,因考量經濟及家中無人照顧小孩,造成很大的困難。對此,陸委會繼日前宣布4種具結方式後,副主委梁文傑今(16)日再拋出擴充替代處置方式, 包括在大陸出生,但未滿7歲前即返台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年滿70歲者;以及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等。梁文傑說,有任何困難,都可以向陸委會反應,會以最寬角度界定,喊話社會各界放心。
針對台陸配被要求證明喪失原籍,梁文傑今在陸委會記者會上表示,近期部分輿論建議政府能提出替代方案或展延繳附期間,以減免當事人舟車勞頓或時效壓力,政府考量部分人士是在民國93年之前入籍台灣,相關身分資料佚失或找尋不易,或當事人短期內確有窒礙難行事由致赴中國大陸辦理相關證件有一定困難,經相關機關會商後,提出替代處置方式。
梁文傑表示,第一,申請可改以「具結方式」替代,有六種人士符合此資格,包括 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在中國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台定居,
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第二種方式是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之類型,梁文傑指出,包括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
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
得自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梁文傑續指,也包括經移民署審核符合上述得以具結或延期者,
當事人嗣後如赴中國大陸,
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當事人旅居海外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聯繫者,
由內政部移民署造冊列管,待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再續行處理;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自4月2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申請。
請申請人依移民署嗣後公布之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完竣,得採親送、
紙本郵寄或電郵方式提出;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
並就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
並依書面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梁文傑說,目前已經在台取得身分之中國大陸配偶計14萬餘人,
高達13萬餘人均配合台灣法律提出註銷中國大陸身分證明文件,民國9
3年以前來台設籍,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政府考量中國大陸各地之規範與時程不一,
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法律要求,不管遇到何種困難,
都可向移民署、陸委會或海基會反映,
政府一定會盡最大可能協助民眾排除障礙,
也會考量個案狀況適度延長辦理期限,
以協助當事人最終完成放棄中國大陸身分之作業程序,另,
部分人士主張原中國大陸身分證件或驗證資料佚失之情形,
可洽詢移民署或海基會協助調閱原申請資料或證明文件,
請社會各界放心。
他重申,有任何困難,都可以向陸委會反應,會以最寬角度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