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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贍養費不限無過失、裁判離婚 政院明擬拍板


發佈時間:2021/08/04 16:30
最後更新時間:2021/08/04 16:30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兩個要件。

台灣現行關於贍養費的規定,自公布施行以來尚未曾修正。政院官員表示,法務部為此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以符合實際需求,以及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經政務委員羅秉成審查後,草案明天將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範,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政院官員表示,這次的修正重點,是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但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

官員說,修法規範,請求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同時也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至於贍養費的多寡,官員表示,修法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

這次修正也新增「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事由」,官員說,包含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2年等。

官員指出,另外修法也明定,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為再婚與死亡;而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將不適用本草案贍養費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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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民法#離婚#無過失#行政院#夫妻#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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