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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一張照片 助理教授慘淪35年人肉ATM

編輯 隋昊志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5/08 19:25
最後更新時間:2018/05/09 11:34
ATM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圖/TVBS
ATM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圖/TVBS

很多人會在社群網站分享生活照,但卻很可能意外成為「抓猴」的工具。
 
彰化一名陳姓女子與鄭姓前夫離婚後,意外在前夫學弟的臉書上發現前夫在離婚前與某位女子過從甚密,便向前夫質問。鄭男因心生虧欠,加上擔心擔任某私立大學助理教授新職不保,簽下864萬元精神賠償承諾書。但因鄭男並未按照約定支付,陳女提告請求履行協議,彰化地院近日判決鄭男敗訴,每月須支付陳女2萬元直到2053年8月,合計35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陳女與鄭男在2010年10月離婚後,在前夫學弟臉書發現鄭男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女子親密照,在2012年8月向鄭男質問此事,鄭男因心生虧欠,簽立承諾書「願拿新台幣八百六十四萬元整,做為精神賠償金」。但鄭男卻並未履行承諾,積欠12萬元,因此陳女提告請求履行協議。
 
鄭男表示,自己與陳女婚後全額負擔房租,加上家裡生活費及岳父債務,1年多後實在無法承受龐大的經濟壓力才選擇和平離婚,是希望陳女可以找到有能力的人照顧她,滿足她的生活品質。而承諾書是在離婚2年後才簽下,依法可以不付任何精神賠償責任,當時是在不堪其擾的情況下才簽下,依《民法》規定可於1年內撤銷該法律行為,但自己不懂法律並未及時舉證撤銷,加上目前父母疾病纏身,自己必須每天工作18小時,另外還積欠銀行信貸及卡債近200萬元,對方要求的天文數字賠償金無異是要讓他難以翻身,希望能分5年分期賠償30萬元。
 
法官審酌後,認為鄭男簽立864萬元承諾書是事實,且事後1年內並未請求撤銷或減輕給付,加上陳女並非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難以認定是權利濫用。因此判決鄭男需償還未支付的金額,依年息5%計算利息,並繼續履行契約,每月須支付2萬元給陳女,直到2053年8月為止,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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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書#離婚#A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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