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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認獨董是台大慣例! 顧立雄顧不了公司法?


發佈時間:2018/05/03 23:34
最後更新時間:2018/05/03 23:34
圖/TVBS
圖/TVBS

教育部卯足全力「拔管」,卡管案反倒成了最熱鬧的新聞,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立院被質詢時強調,依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教授兼任獨立董事需要台大同意、台哥大產學合作契約及正式函文,亦即,管中閔就任獨董,若沒有取得台大同意,就不應該就任、參與董事會決議。

立委曾銘宗則質問,如果管中閔要等到台大十月二日的正式函覆才能就任獨董,上市公司在長達四個月的空窗期若發生重大掏空,未上任的獨董要不要負責?股東可不可以控告董事?身為金融監理機構最高首長,顧立雄顧左右而言他。然而,現在卻有台大教授私下坦承,「管中閔模式」在台大是慣例,目前恐怕無人例外!

 

一位在台大任教三十年、身兼獨董的教授透露,目前140位在各上市櫃公司兼任獨董的台大教授,恐怕沒有一人是在當年度六月股東會當選後,足足等了四個月,直到十月台大正式同意函文到達後才就任,因為實務上根本不可行。

所有公司在六月股東會一選出董監事之後,包括獨董,最遲十五天內必須投票選出董事長,台大內部卻必須歷經系務、院務和學校三個會議程序才能正式函覆。八月正值暑假期間,各系所教授們都在放假或出國,人數根本湊不齊,如何能在十五天內開會跑完這些流程?

因此,今天管中閔兼任獨董採用的「追認」模式,不是特例,而是台大行之多年的慣例!質詢時,顧立雄顯然還不知道教育部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實務上並不可行,他若真的展開實質調查,未來金管會是否應該公布:台大究竟有幾位兼任獨董的教授,是沒有採取「管中閔模式」的?
 

再從法律面看,金管會主委最重要的職責,不就在對於台灣所有公開發行公司進行金融監理嗎?為何一位金融監理機構的最高首長,在遇到難解案例,竟沒有優先引用「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法條,反倒跑去援用「教育部長」該主張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難道上任已七個月的顧立雄,至今還不知道「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在董事和獨立董事究竟是怎麼規定的?

依「證券交易法」第廿四條,「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二更規定,「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保持獨立性」;「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

從公司法和證交法來看,當獨立董事在股東會投票選出的那一刻就已經生效了,且「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至於教育部對各學校援用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請注意,這是任用條例,如果一位金管會主委不知道自己管轄的「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條文是怎麼規定的,總不至於連律師出身的人,都不知道國家正式頒布的法條,位階應高於部級的任用條例吧?

顧立雄口才便給,舌尖利如刀鋒,近日為了媒體追問卡管案,甚至當著所有電視鏡頭,用手按壓住記者肩膀、七次嗆「這不歸我主政事項」、「找個地方我讓你問個盡興」,犀利的眼神和口吻,似乎想凸顯記者「法律知識不足」,在他看來,媒體只要敢提問卡管案,就是一種「挑釁」,他就會以律師性格當場反擊。

一位知法懂法的法律人,應該以法律專業為民眾權益辯護;然而,當知法懂法的人,只知玩法弄法,將信任專業的善良民眾,玩弄於股掌間,法條只撿自己想說的說,找不到可用的法條,就找別的部門的「條例」來強辯,就像顧立雄伸手按著記者肩膀,用一句「找個地方我讓你問個盡興」回應,這恐怕不是「律師性格」,而是「法律霸凌」吧?

(資深撰述 張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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