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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國宅多「私買」 12月10日前取「所有權」大限

記者 吳姝叡 蔡宗儒  / 攝影 何佳陽 報導
發佈時間:2017/11/26 18:43
最後更新時間:2017/11/26 18:51

民國91年之前,私下購買國宅的民眾特別注意!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國宅所有權轉讓,否則當初的買賣契約書將失效,恐怕影響居住權益!不過要取得轉讓權不容易,有民眾住了40多年,最近才發現原屋主已經過世,根本沒辦法完成產權讓渡,只能透過法院提告,而最糟情況,房子有可能會收歸國有。


 

投訴人顧先生說:「這個當初的公證證明正本賣給誰?它的東西都有代書。」

整疊買賣合約,已經泛黃儘管手上握有白紙黑字顧先生一家住了40年的國宅,依舊不在自己名下。

投訴人顧先生說:「繳稅的清單通通在這邊,房子都是一直我們在住,我們在繳稅,但是所有權卻永遠都不是屬於我們的。」
 

原來,當初顧先生的爸爸在民國59年,以總價40多萬元,向一名李先生買下10幾坪大的國宅,不過民國91年前,國宅無法「合法」買賣,大多私下轉讓。

雖然91年後條例廢除,可是民法規定,買賣合約15年有效期限,也就是,所有國宅得在下個月10日前,完成轉讓,取得所有權,否則合約將失效。

投訴人顧先生說:「因為原屋主已經過世了,現在目前是無法過戶。」

原屋主李先生過世,沒有子嗣,找不到法律繼承人無法過戶,顧先生一家,還替他繳了40年的地價稅,連政府也沒發現屋主過世,但無法轉讓,最糟情況,房子可能會收歸國有,讓顧先生只能轉往法律途徑,而懊惱的還有她。

姜林女士說:「我是跟樓下的人買的,他跟別人買第一手,我跟他買二手,本來要找原屋主他過戶,結果他人都躲起來找不到人。」

姜林女士,民國65年花13萬購買國宅時,已經是第三手,現在為了拿回所有權,也告上法院,不過卻被要求還得拿出第一手的轉讓證明,但是她連原屋主在哪都不曉得。

律師徐立信說:「12月10日前要向法院去遞狀的話,會發生失權的效果。」
 

12月10日的期限將到,顧先生等人已經提告要回所有權,然而還有更多人,不曉得這項規定,未來恐怕會影響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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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契約書#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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