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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宣判 2港青判處3年徒刑


發佈時間:2017/08/07 18:56
最後更新時間:2017/08/07 18:56
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香港2名年輕人被控參與旺角騷亂暴動罪名成立,今天均被法官判處入獄3年。另一人被判處進入教導所。

去年2月8日農曆年初一晚間,香港激進組織本土民主前線等在網上呼籲民眾到旺角集會,阻止有關部門人員清理違法攤販。

 

年初二凌晨,約700名集會人士與警方爆發衝突。他們以磚頭攻擊警員,造成超過100多人受傷,外界一般稱為「旺角騷亂」。

警方其後逮捕約90人,當中有30多人被起訴暴動罪。

香港區域法院今天就3名被告罪名進行宣判。法官裁定3人暴動罪名成立,判處19歲被告楊子軒進入教導所,21歲的羅浩彥及26歲的連潤發各被判監3年。
 

暴動罪刑期至少3年半,這次判決全部低於量刑起點,原因在於並無證據顯示事件有預謀,以及年幼和沒有犯罪紀錄等。

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和發言人梁天琦同樣因「旺角騷亂」事件被起訴。但除了參與暴動外,尚有煽動暴動、非法集結和襲警員等罪名,案件預定明年初審訊。

本地教導所一般只針對14至20歲的犯人,是一項代替監禁的刑罰。教導所著重協助犯人改過自生及提供職業培訓,刑期經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表現後才會確定,可由最短的6個月至最長的3年不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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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旺角騷亂#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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