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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討論強化防逃 建議被告應到庭聆判


發佈時間:2017/05/04 10:39
最後更新時間:2017/05/04 10:39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天舉行第五次會議,針對強化防逃制度及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等議題討論。法務部主張,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應到庭聽判,但委員盧映潔則說,基於實證研究,應以個案研究適用的防逃手段。

昨天遭週刊報導涉及關說法官評鑑委員會人事案的第四分組召集人許玉秀,強調已向籌委會陳報本件始末,她今天出席第五分組會議,面對媒體提問,僅揮手不願再表示意見。

 

法務部官員、本組分組委員余麗貞指出,過去幾年來,常發生矚目案件、吸金經濟犯罪大咖被告,在上訴最高法院或判決確定後逃亡,例如因違反銀行法吸金新台幣百億元、遭法院判刑8年的李周全;因貪污案遭法院重判11年6月的前檢察官井天博;違法吸金逾5億元經判刑12年的陳元忠,及炒作股票違法獲利6億多元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的唐鋒公司前董事長周武賢等,縱然法院都判處重刑,但因宣判時被告不用到場,可在知悉判決結果後,利用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或通知其到案執行刑罰期間從容逃逸無蹤,國家司法公信屢遭嚴重打擊。

余麗貞說,統計顯示,從民國102年至104年間,經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而逃亡通緝未到案執行者,合計高達3151人,國家刑罰權歷經長久偵查、審理程序,終至確定,卻白忙一場,足證現行規定有修正必要。

她說,為避免大咖被告一再逃亡,重創司法威信,可參考德、日及美等外國立法例,建立保全羈押的法制,修正刑事訴訟法,建議增訂:1.宣判時,被告有應到庭聽判之義務、2.宣判時,被告被判一定刑度的重罪時,法官可依法羈押,但被告如說明並無逃亡動機,法院可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是否裁定交保釋放,以為調節,避免過苛;3.被告如果違反法院的交保命令時,另科以適當刑責,以彰顯司法公信 。
 

法務部提出書面也主張,建議新增第316條之1有罪判決後之「保全羈押規定」,可考慮被告經第一審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經第二審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未諭知得易科罰金或緩刑者,即應羈押。

不過,委員盧映潔指出,建議的做法是,立基於實證研究,提出逃亡的風險因子,以及研究不同人、不同狀況適用的防逃手段,而不是一味要求全面擴大羈押。

委員許仕楓則說,建議刑事訴訟法,明確賦予檢察官得在判決確定後,卷宗送交檢察官前,得逕行對被告拘提執行,以避免已判決確定之被告趁隙逃匿規避刑責。

至於妨害司法公正罪部分,委員陳宏達指出,建議可以借鏡美國的制度,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填補我國現行法制的法律漏洞。我國修法可研議增修不實陳述罪、藐視法庭罪、妨害刑事調查罪、偽證罪等四罪。

其中有關 「妨害刑事調查罪」即可規範關說問題,衡酌我國社會重視人情、關係的特殊環境,尤其是民選政治人物受選民及樁腳之請託,黑手可能無孔不入,故從警察、調查等司法警察(官)初期處理之際,即可能介入干預個案的處理,其間如影響不了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最後仍然會想盡辦法影響執行面。

因此,執行程序若遭到關說者不當干預、左右,司法仍然沒有公正、信譽可言,故防護司法公正性的射程宜更廣些,除了「刑事調查」的部分,也應該包括「刑事執行」的部分,亟須在我國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中,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關說歪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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