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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出勤105年破百萬 8縣市訂收費標準


發佈時間:2017/03/15 13:11
最後更新時間:2017/03/15 13:11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消防署統計,105年全國救護出勤件數已達111萬7523次,是96年的1.6倍,內政部呼籲,將資源留給最需要的民眾。為防止濫用、重複使用情形,全台有8縣市自訂收費標準,但多半從寬認定。

據消防署統計,從96年的72萬797次、98年81萬1914次、99年的91萬8882次、100年的100萬3981次到105年全國救護出勤件數已達111萬7523次,逐年以萬次遞增,105年出勤量是96年出勤次數的1.6倍。

 

消防署指出,依「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規定,緊急傷病患對象是以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路倒傷病無法行動、孕婦待產及其他緊急傷病患為主。

不過,消防署說,卻有經常性酒醉路倒無明顯症狀、交通事故明顯輕傷及經救護人員評估顯非緊急傷病患,譬如牙痛等,也使用緊急救護,消防署建議自行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就醫,將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的民眾。

消防署副署長江濟人今天受訪指出,桃園就曾發生精神狀態不是很好的女子經常叫救護車到較遠地方就醫,後來發現是跟男友約會;也有偏鄉民眾欲到醫院看診,叫救護車載送,抵達後自行下車看診。
 

江濟人說,最擔心的是,有些分隊只有一輛救護車,如果轄區出現立即危害人命的事故,調度不及,恐怕會耽誤有緊急救護需求的民眾。

因此,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各縣市可針對不當使用救護車訂定收費標準。消防署指出,目前全台有8縣市訂定,包括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嘉義市、高雄市,各地方政府審酌當地幅員等狀況考量,主要防止有人惡意濫用或重複使用救護資源。

舉例來說,消防署說,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的緊急救護,如指定至非急救責任醫院就醫,或至急救責任醫院非急診就醫,將收費新台幣1800元。

江濟人說,收費將由縣市政府的消防局、衛生局和指導醫生3方認定,採從寬認定。一般來說,即使小家庭有人發生輕傷,無人可協助送醫而叫救護車,不會收費。

內政部強調,緊急救護任務是用在真正需送醫急救者,請民眾共同珍惜救護資源,也請尊重救護專業,將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的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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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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