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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亡羊補牢 學者提公司法修法4要點


發佈時間:2017/03/08 11:58
最後更新時間:2017/03/08 11:58
圖/TVBS
圖/TVBS

樂陞案爭議未平,投資人血本無歸。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今天建議,未來公司法修法方向,應落實對董事責任的追究,並更有效管控關係人交易,才能避免類似事件一再上演。

由產官學合作組成的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今天舉辦記者會,以樂陞前董事長許金龍遭起訴違法私募套利為例,說明修法委員會所提出的公司法修正建議。

 

修法委員會認為,要避免類似事件上演,可朝4大面向著手,首先須要求董事踐行本身專業,且不能以缺席董事會脫免責任;此外,公司應可於5年內,向不當獲利的董事請求歸還獲利;另應透過資訊平台強化公眾監督,而非以事前形式審查來誤導投資人;最後,公司應設置專業「公司秘書」,強化關係人交易及非法洗錢的管控。

修法委員會執行長、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表示,樂陞案中被廣泛討論的,就是 3名獨立董事李永萍、陳文茜與尹啟銘,皆為社會菁英,但竟無法發現樂陞5次私募引進的「策略性投資人」,都是許金龍的人頭公司;甚至有獨立董事以缺席關鍵董事會為由,表示自己不清楚公司業務,顯然並未發揮自身專業,達到應有的注意。

此外方嘉麟指出,報載許金龍3年來用人頭公司充作策略性投資人,賤價取得樂陞股票後以時價出售,獲利估達數億元,這是典型的利用關係人交易掠取非法利益。然而現行法律規定,董事進行關係人交易如有不當獲利,須先由公司開股東會決議,才能向該董事主張獲利屬於公司,且須在一年內提出請求,嚴重影響小股東權益。
 

因此,修法委員會建議,應改由董事即可提出請求,無須先召開股東會,並將請求權延長 5年。此外,本案許金龍雖已自動請辭,但若未請辭,依現行法規定,僅董事長可召集董事會,仍可控制董事會,因此也建議修法,改為過半董事即可召集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

此外,修法委員、台大法律學院院長曾宛如表示,現行公司法要求會計師就資本額為查核簽證,但淪於形式,「會計師驗資驗完後,就把錢移走」,無法防範許金龍以人頭詐騙,成為私募的弊端。因此修法委員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建構資訊平台,揭露包括股東名簿等資訊,透過公眾監督勾稽,而非採事前審查形式誤導投資人。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朱德芳則建議參考歐美國家法規,要求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專業的「公司秘書」。所謂公司秘書非指行政人員,而是具備專業的高階管理者,由於公司秘書了解法規關於關係人交易管制的要求,以及國際間洗錢防制的規範,因此有能力搜集關鍵資訊,供董事會判斷,未來類似樂陞案的人頭公司,將無所遁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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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爭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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