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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大咖經濟犯判刑前落跑 法務部:司法能承受幾次打擊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1/03 19:49
最後更新時間:2017/01/03 19:49
秦庠鈺遭判刑確定,他在判刑前早已棄保潛逃,又引起有罪羈押修法爭議。圖/TVBS
秦庠鈺遭判刑確定,他在判刑前早已棄保潛逃,又引起有罪羈押修法爭議。圖/TVBS

鼎立集團負責人秦庠鈺,涉及吸金逾百億元之外,又被控成立互助會吸金686萬餘元,去年底被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刑3年10月確定,但秦已棄保潛逃,疑藏匿在大陸。
 
法務部因此呼籲,應儘速修訂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不能再繼續坐視判決有罪的被告,利用法制漏洞接二連三地逃匿,「我國的司法公信究竟還能承受幾次打擊?」

 
 
法務部 被告利用交保上訴期間落跑
 
法務部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宣判時被告不用到庭,除了法官常常對著無人的法庭宣判,更重要的是就算判重罪,也無法當庭羈押被告,被告依然可保有自由、不受拘束,更可利用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從容逃亡,且此類案例已一再發生,使司法公信遭致嚴重打擊。
 
法務部曾在去(105)年6月間,參考我國學者專家及德國、美國、日本等立法例,研擬在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的修法建議,送司法院參考,呼籲應儘速提案修法。
 
 
修法重點是,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判處一定刑期以上,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遭判重刑的被告,其人身自由本不應仍和未經起訴、未經判刑之嫌疑人完全相同,這是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德、美、日的法制也都如此設計。

司法院 有罪就押 違憲
 
司法院刑事廳在去年6月指出,大法官第665號解解釋,羈押是一種提前的刑罰,涉犯5年以上重罪不能是唯一羈押理由,必須有串供、滅證或逃亡之虞才能羈押,亦即判有罪就押或重罪羈押都違反憲法保障人權。
 
刑事廳提出統計數據指出,從102年至105年5月,一審判有罪後潛逃的比率約1.50%;二審判有罪落跑的是0.07%;判決定讞後落跑才大增至16.7%,因此不認同一審判有罪羈押。
 
刑事廳表示,一審判有罪、二審判無罪的人數,近6年有151人至616人;二審判有罪但三審改判無罪的有42人到214人,如果這些人在一審判有罪就押,恐都會構成冤獄賠償。
 
法務部對此表示,完全認同司法院「刑事程序應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堅持,但是這個應當是指,被告在刑事偵審過程中,沒有自證自己有罪的義務,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可以請求調查一切對他有利的證據。
 
法務部說,但不是宣判時被告不在場,更不應讓判處重刑的被告,可利用提起上訴期間從容逃逸,浪費人力物力,卻無處罰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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