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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聯開爭議 大法官:不可徵收捷運用地卻蓋商業大樓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6/12/30 18:09
最後更新時間:2016/12/30 18:09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大法官統一解釋大眾捷運法第6條和第條7不能混用,一併徵收土地,卻做兩種用途。記者劉峻谷/攝影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大法官統一解釋大眾捷運法第6條和第條7不能混用,一併徵收土地,卻做兩種用途。記者劉峻谷/攝影

大法官今(30)日做出第743號釋憲,政府不能用同一個捷運用地徵收計畫,將徵收的土地用來蓋捷運機廠、車站,又用來蓋商業大樓或住宅開發等商業用途。

這個釋憲案的由來,是台北市政府先以捷運機廠用地由,於1991年徵收土地,2006年卻與建商日勝生公司簽約聯合開發,蓋商辦、住宅大樓,稱為美河市聯合開發計畫,由於這15年間地價飛漲,引起當初被徵收地主不滿,感覺被騙,聲請釋憲。

 
 
民:說要蓋捷運機場 卻用蓋商辦住宅大樓
 

除了新店小碧潭站的地主到處陳情抗議,監察院前年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墚及李復甸等人提案,認為美河市聯合開發案,以蓋捷運之名強徵人民土地,之後卻由台北市府與建商聯合發興建16棟大樓賣給私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原地主)財產精神,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交通用地和聯合開發須分開徵收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大法官的統一解釋指出,大眾捷運法第6條和第條7不能混用,一併徵收土地,卻做兩種用途。。也就是,不能用第6條的公共使用目的徵收土地,事後卻挪做有商業利益的聯合開發計畫。例如,蓋商業大樓、住宅等。
 
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表示,大法官的統一解釋是指,政府要興建捷運廠站,就用第6條徵收土地,想用一塊地做聯合開發就要向地主說清楚,用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徵收土地,與地主共享土地開發利益。
 
至於,美河市爭議案的地主能否翻案,請求法院再審或依大法官統一解釋,訴請撤銷徵收土地處分?王碧芳表示,監察院聲請釋憲時,都沒有問此問題,但地主可以依據此統一解釋請求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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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大眾捷運法#聯合開發#機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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