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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動物疑非法表演 動保指林務局等瀆職


發佈時間:2016/11/04 14:36
最後更新時間:2016/11/04 14:36
圖/TVBS
圖/TVBS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公布,光隆博物館長達10年非法持有14隻保育類野生動物日本雪猴,還套頸迫使恐懼下演出,估獲利上億元,將向監察院檢舉林務局、花蓮縣府瀆職、圖利。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天召開「花蓮光隆博物館非法持有保育類日本雪猴,驅使表演營利達10年」記者會。

 

會中公布一段日本雪猴(獼猴的一種)被迫演出馬戲影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說,可見被套頸迫使演出的日本雪猴對人齜牙裂嘴,用手握住套住牠的頸子的繩拉扯,以及台上坐後排等候演出的日本雪猴,一有空就理毛,都是因為牠們感到窘迫、不適、恐懼。

她還說,動社也發現現在剩下的12隻,業者稱少2隻是死了;但據悉,業者一直不想被政府依法沒收,有可能設法賣掉,需被調查確認;而那12隻獼猴也多有掉毛、皮膚癢反覆抓而結痂情況發生,還有過瘦案例。

她說明,光隆博物館從96年 7月11日起非法持有14隻日本雪猴,不只是CITES(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物種,並是我國法定的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可持有、更不得演出,但林務局及花蓮縣府卻長期縱容業者非法持有演出,估獲利1億元以上。
 

陳玉敏指出,業者於95年9月7日申請輸入時,依當時的「野法保」規定,可以馬戲團名義向縣府及農委會林務局申請輸入,但林務局96年1月11日雖准予輸入,並規定半年後,即96年7月11日以前業者需自行輸出,期間產下的子代也是。

她補充,96年7月11日總統公告「野法保」第24條修正條文,規定不得以馬戲團名義輸入野生動物;而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據法律規定,僅可申請「靜態展示」,業者不僅非法持有,甚至日日驅使,逼迫該批獼猴表演雜耍馬戲,有恃無恐,視法律如無物。

她指出,10年來,花蓮縣府只在99、104年對業者用獼猴演出開罰3萬、5萬元罰鍰兩次,林務局只在97年7月及10月間2次發函要求業者禁止演出、輸出獼猴;直到動社今年3月介入,才於8月初第 3次發文業者介入禁演、輸出。

原本就是林務局保育組長出身的新任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林華慶說,8月再介入調查確認業者沒要輸出獼猴,9月風災頻傳,屏科大受損,因此收容場地準備延後,10月19日才發文業者將沒入獼猴,確定11月底前執行。

陳玉敏堅持,林務局已知此事10年,花蓮縣府今年在林務局調查期間持續無回應,動社將赴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檢舉林務局及花蓮縣政府瀆職、圖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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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演出#光隆博物館#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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