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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宴客沒登記!海鮮餐廳老闆遭告「重婚罪」


發佈時間:2016/10/10 13:14
最後更新時間:2016/10/10 17:07
圖/TVBS
圖/TVBS

台北一家知名海鮮餐廳老闆遭人指控「重婚」,一名宋姓女子說,2005年因為債務問題先和他離婚,但年底馬上重新宴客結婚了。沒想到幾年之後丈夫都沒回家,打電話到丈夫的餐廳,卻發現他早已娶了別人,因此怒告對方,法官認為雖然婚姻必須要「登記」才有效,但民國97年以前,民法規定是只要「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見證結婚」就生效,法官一審判定婚姻存在,洪姓男子要賠15萬元!但洪姓男子喊冤,他說早已跟妻子協定離婚,前前後後贍養費就給了將近300多萬。


 

記者藍于洺:「位在長安東路這家海鮮餐廳,相當的知名,但他們的負責人老闆,卻因為婚姻問題惹上官司。」

海鮮餐廳老闆遭人指控涉嫌重婚罪,被指控的就是他。

海鮮餐廳老闆洪先生:「高級食材本身的量就好,所以他不會去使用高級食材。」
 

細心介紹海鮮料理,餐廳洪姓老闆遭一名宋小姐指控,2003年和他生了孩子、辦理結婚,但2年後當時從事證券業的丈夫陷入財務危機,為了避免波及兩人辦離婚,不過隨即在年底再次結婚,但僅宴客沒登記,2007年後丈夫就很少回家,2010年甚至直接消失,直到2012年8月。

宋小姐探聽到丈夫在板橋有新開餐廳,打電話去問竟然是陌生女子接,稱已經和洪男結婚,還嗆他「看看自己身分證配偶欄有沒有名字」,宋姓女子不滿怒告丈夫重婚。

海鮮餐廳老闆洪先生:「我給她贍養費用,給她贍養費用是民國98年的事情,一直到100年,我都有持續給她錢,我說的是贍養費喔,撫養費我另外給,然後這樣贍養費她拿完之後,她就去告我了。」

洪姓男子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表示早已談定離婚,該給的也沒少,隨後記者再次致電,但未能聯繫上。

律師陳尹章:「新的民法928條規定,規定結婚要用書面,而且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且經過戶政機關的登記結婚,結婚的要件。」

民法規定2008年尚未修法前,婚姻只要是公開場合,兩人以上見證就生效,稱「儀式婚」,2008年修法後,必須要書面登記才算,稱為「登記婚。」

現在法官判定,確認當時婚姻關係存在,一審判洪姓男子賠15萬,另一段婚姻也無效,洪男反告宋女詐欺贍養費,檢方則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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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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