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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年前盜賣120元軍油 老榮民貪污遭撤養老福利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7/29 11:0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7/29 11:10
曹姓老榮民因47年前犯的錯,遭撤銷榮民資格。 圖/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
曹姓老榮民因47年前犯的錯,遭撤銷榮民資格。 圖/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

勿因惡小而為之,一名曹姓老榮民47年盜賣軍用汽油12加侖得款120元,被判刑2年。事隔40多年,去年再被退輔會以犯貪污罪停止榮民權益,不能享有榮民養老福利。
 
民國58年,曹在陸軍第二軍團擔任上士駕駛士官,被查獲盜賣指揮官軍用吉普車12加侖軍用汽油,每加侖10元共得款120元,被依海陸空軍刑法盜賣械彈以外軍用品罪判刑2年。曹服刑後退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71年核發榮譽國民證給他。104年退輔會以曹犯貪污罪,停止曹的榮民權益,不讓他再領月就養金或住安養院。

 
 
年約70歲的曹姓老榮民不服處分,氣得提出行政訴訟主張,他當年盜賣的軍油才120元(依目前95無鉛汽油每公升價格換算約1099元)所得甚微,所以軍法沒有用貪污治罪條例,改以盜賣械彈以外軍用品罪,及情堪閔恕減為由減刑判處2年。
 
他指出,其次,軍方未用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所得3000元(指銀元,等於9000元新台幣)以下者,不適用貪污治罪例。當年沒有認定他貪污,現在卻認定他貪污,撤銷他的榮民權利和福利,不公平。第三,他是58年犯罪,直到104年才撤銷他的榮民資格,已逾5年請求權期間,不合法。請求回復榮民資格,繼續享有榮民的養老福利。
 
盜賣軍用品就是貪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海陸空軍刑法的盜賣械彈以外軍用品罪,立法目的是懲罰沒有公務員身分的士兵,如果具公務員身分的軍官盜賣軍品則以貪污罪處罰,曹是士官,無公務員身分因此用盜賣械彈以外軍用品罪判刑,但是犯行仍屬貪污罪。
 
法院指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定,凡犯內亂外患、貪污和殺人罪判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包括養老福利。這是法律規定,不是退輔會的行政命令做出的處分,只要有貪污並經判刑確定就失去榮民資格,沒有請求權逾期的問題,日前判決曹姓老榮民敗訴。本案,曹可以再上訴。

▼曹姓老榮民被停止榮民權益,無法安養天年。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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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榮民#退輔會#貪污#盜賣軍品#停止榮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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