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2腳換來的代價是7年6個月的刑期!桃園一名男子4年前騎機車上班途中,因為不滿旁邊的騎士從左側縫隙硬要超車,竟趁雙方併行時,用腳踹對方機車,導致騎士摔車被撞死,一審依傷害致死罪重判他10年,但二審法官認為騎士自己搶快也有不對,改判重踹男子7年6個月。
4年前的監視器畫面,23歲邱姓男子騎著機車從內側車道準備超車,卻突然滑倒,被對向車道的機車撞上,送醫不治,原本判定是自摔意外,但畫面放大來看,邱姓男子超車時右邊一道黃光竄出,接著他才摔倒;檢警認為是右手邊43歲的蔣姓騎士朝他踹了2腳,結果邱姓騎士翻車被撞,多處骨折、顱內出血才造成死亡車禍。
當時警方根據監視器找到人,但蔣姓騎士這樣說。
被告蔣姓騎士:「左腳有沒有,膝蓋有動一下,但是我沒有碰到他。」
蔣姓男子說當時他被超車舉動嚇到,本能的抬左腳平衡,絕無惡意踹車,不過再看一次監視器,蔣姓男子的機車煞車燈先亮起,代表他減速穩重心,再惡意出腳踹車。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被告的左腳先後踹向被害人機車的後方,以及右側各一次。」
一審依傷害致死罪重判蔣姓男子10年徒刑,二審認為邱姓騎士搶快也有不當,改判蔣姓男子7年6個月徒刑全案定讞;或許7年徒刑還給邱姓騎士一個公道,但卻無法還給家屬一個摯愛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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